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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咨询者:郑景元
您好,我在试用期内,根据《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办法》可以提出取消录用申请,但是因为报到时候签了《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备注中“自愿服务五年”的约定,请问这个协议能按照劳动合同法处理吗?如果可以,由于签署前未经过单位专项培训,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署的约定服务期限就不具备法律效应。如果不可以,按照协议第二条规定,“乙方到甲方报到后,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本协议自动终止”。由于报到后纳入公务员序列,请问能相当于自动终止本协议吗?我也是法律系的,恳求老师解惑
提问时间:2013-07-04 00:47
管理员解答好评率:100%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去公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如果你想申请取消录用,建议你咨询招考单位,感谢您对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的关注!
解答日期:2013-07-04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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