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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安徽合肥庐江县司法局招聘专职辅助人员11人公告
http://www.chinagwy.org 2024-12-23 17:24 来源:庐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庐江县司法局公开招聘专职辅助人员公告
为满足我县司法行政工作需要,经县委编委会议研究同意,庐江县司法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专职辅助人员,现就招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共招聘专职辅助人员11名,具体招聘岗位及相关要求详见《公开招聘专职辅助人员岗位表》(附件1)。
二、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招聘范围
招聘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符合招聘岗位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人或配偶户口在我县;
2.本人或配偶现在我县工作。
(二)招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2.具有良好的品行,无不良行为记录;
3.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年龄条件中“35周岁及以下”是指1988年12月25日(含)以后出生,以有效居民身份证为准,其他涉及年龄计算的以此类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2.现役军人和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学生;
3.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
4.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纪被单位辞退(解聘)的;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曾因违法受过治安处罚的,或者曾因违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7.我县现在聘的原公开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时间计算到报名时);
8.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按照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考试、体检与考察、公示、自主择岗及聘用的程序进行。
(一)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考人员所填信息、所交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本人实际情况、报考条件和所报考的岗位要求相一致。凡弄虚作假通过资格审查,其实际情况与报考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聘用等资格。
1.报名时间:2024年12月25日至31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双休日不报名),逾期不予受理。报名咨询电话:0551-87322982。
2.报名地点:庐江县司法局三楼会议室(庐江县黄山北路7号院内)。
3.报名材料(现场报名时,提交岗位所需的复印件留存,证书、证件原件现场核验后退回报考人):
(1)填写好的《报名资格审查表》(附件2)一份;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3)户口簿(原件及家庭户页、本人页复印件一份);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打印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份;
(6)近期免冠同底版一寸照片3张。
其中,以配偶为我县户籍条件报名的,报名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配偶方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本人现在我县工作报名的,报名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工作证明材料(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聘用合同)及社保缴费记录;以配偶现在我县工作报名的,报名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配偶工作证明材料(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聘用合同)及社保缴费记录、配偶方的有效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由庐江县司法局进行初审,庐江县人社局予以复核。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现场缴纳笔试报名费45元/科。
实际报名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须达到N+1的比例方可开考(N为岗位招聘计划数),未达到规定开考比例的,取消或相应核减岗位招聘计划数。被取消招聘计划岗位的原报考人员,可在岗位调整信息发布后2日内改报其它符合条件的岗位,或办理退费手续。
(二)考试
1.笔试。笔试采取闭卷答题的形式进行。科目为《综合知识》一科,内容主要包括汉语言基础知识、政治、经济、法律、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公文处理、职业能力测试等,分值为100分,时间120分钟。
笔试时间另行通知,请考生注意关注庐江县人民政府网人事招考栏公告。完成报名并成功缴费的考生,按照网站公告要求时间领取《笔试准考证》。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所缴笔试报名费不予退还。
考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参加笔试。笔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庐江县人民政府网人事招考栏公布笔试成绩。
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50分,考生须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2.面试。根据岗位招聘计划数,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各岗位面试入围人选。实际参加笔试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参加笔试考生人数确定(笔试成绩须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面试入围人选最后一名如有多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一并确定为面试入围人选。
考生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参加面试。
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详见《面试通知书》。《面试通知书》领取时间详见庐江县人民政府网人事招考栏公告,考生应按照网站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指定地点领取《面试通知书》,并现场缴纳面试费80元/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面试资格,并按相应程序规定在同岗位人员中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有效递补一次。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考生的岗位适配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心理素质与应变能力等。满分100分,当场评分、当场亮分。面试成绩保留2位小数,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面试设定最低控制分数线60分,考生未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3.成绩合成。考生的考试总成绩由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按6:4的比例合成(保留2位小数,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三)体检与考察
1.体检。根据岗位招聘计划数,依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若考试总成绩相同,按面试成绩高的、全日制学历高的顺序确定(面试成绩须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下同)。
体检标准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规定执行。考生须按要求在指定的体检机构统一参加体检,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体检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工作结束后,由医院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者,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复检(当日当场复检项目的不予受理),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2.考察。考察工作由庐江县司法局组织实施。考察工作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形成考察材料。考察对象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件材料的取消其资格。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至考察结束时考察对象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考察不予合格。
(四)公示
考察合格人员即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庐江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时间为3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如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经查实后取消其聘用资格。
(五)自主择岗及聘用
1.自主择岗。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报考自主择岗的岗位人员实行自主择岗,报考其它岗位人员办理拟聘用确认手续。
参加自主择岗人选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自主选择岗位(若考试总成绩相同,按面试成绩高的、全日制学历高的顺序依次排序)。自主择岗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集中进行,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的,经批准后要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择岗。对不按时参加择岗和拟聘用确认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2.聘用。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报到的,视为主动放弃聘用资格。
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关权利和责任。首聘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考核合格的,予以聘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聘。
聘用人员工资待遇参照庐江县司法局现有专职辅助人员标准执行。
四、其他事项
因考生在体检与考察、公示、自主择岗、聘用等环节出现不合格或主动放弃,或者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者聘用期内辞职导致岗位缺额的,从该岗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有效期一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若因考生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而无法递补的,则相应减少该岗位招聘计划数。
在体检环节因孕待检人员,应在产后国家规定的产假结束之日内向县人社局提出补检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再递补。
五、工作监督
招聘工作由庐江县司法局、庐江县人社局共同组织实施,县纪委监委驻县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资格审查贯穿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考生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事实的;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在考试、体检、考察等任一过程中作弊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政策咨询电话:
0551-87322982(县司法局)
考务咨询电话:
0551-87332015(县人社局)
监督举报电话:
0551-87331362(县纪委监委驻县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
本公告由庐江县司法局、庐江县人社局依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附件:
庐江县司法局
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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