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办发〔2011〕105号
关于印发《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0月13日
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招聘人员,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或批准聘用,以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及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为依据。在编制及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才能招聘人员。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考核的方法。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计划审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党群系统和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县区组织部、人社局负责审核、汇总和申报本县区公开招聘计划,配合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做好本县区公开招聘的具体工作。
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的审核申报,配合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做好本部门公开招聘的具体工作。
事业单位提出本单位的公开招聘计划,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做好本单位公开招聘的具体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同级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的控制和管理工作,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对公开招聘的编制使用计划进行审核。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已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须持原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应聘的证明方可报名。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工勤技能岗位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提出公开招聘计划;
(二)审核公开招聘计划;
(三)审定、报备公开招聘计划;
(四)发布公开招聘公告;
(五)报名与资格审查;
(六)考试、考核;
(七)公布成绩;
(八)考察;
(九)体检;
(十)根据考试(考核)、考察和体检结果,提出拟聘用人员;
(十一)公示拟聘用人员;
(十二)上报批准拟聘用人员;
(十三)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公告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原则上一年进行1次,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统一组织实施,具体申报时间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通知的时间为准。个别急需紧缺专业的岗位,按管理权限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批准,可单独进行招聘。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提出公开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简介;
(二)招聘岗位的名称;
(三)招聘人员的数量、范围、资格、条件、招聘方式等;
(四)填写《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审核公开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查招聘单位的编制和岗位情况;
(二)审核招聘岗位所需人员的资格条件、招聘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三)审核《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情况。
第十四条 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审定、报备公开招聘计划。
事业单位将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报同级编制部门审核编制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审核;
县区组织部、人社局审核汇总本县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定;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定汇总全市公开招聘计划,填报《甘肃省市(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备案表》,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 全市公开招聘公告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的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和人数;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时间及范围;报名方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各县区组织部、人社局,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证件、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
第十七条 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人员须填写《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进行报名登记。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暂参照《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考试、考核
第十九条 纳入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原则上都要进行考试。
第二十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统一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工作,制定考试工作规程,规范工作环节、完善保密制度、确保考试安全。加强公开招聘考官培训工作,提高面试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工作水平。
第二十一条 考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科目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
第二十二条 招聘岗位至少有3人以上(含3人)报考方可开考。报考人员少于3人,按紧缺专业的岗位招聘。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总成绩的30%。对应聘操作性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加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是否加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由招聘单位决定,面试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方案须按管理权限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核准后,分别由县区组织部、人社局,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可委托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批同意,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招聘:
(一)具有博士学位的;
(二)紧缺专业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的;
(三)紧缺专业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四)符合市上有关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的;
(五)其他需要采取考核方式招聘的。
第二十六条 采用考核方式进行公开招聘,除不进行笔试外,其余招聘工作程序均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 考核方案须按管理权限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核准后,分别由县区组织部、人社局,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考核应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健康状况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技能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考核结果必须量化。
第五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九条 对通过考试、考核的应聘人员,分别由县区组织部、人社局,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习成绩)、勤政廉政等情况进行考察,复查应聘资格条件,确定考察意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第三十条 根据考试(考核)、考察和体检结果,经县区、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领导集体研究,按岗位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核备案,并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填写《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经其主管部门或县区组织部、人社局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批。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对经批准的招聘人员,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等级、签订聘用合同、实施岗位聘用、兑现相应待遇。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 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职责,建立严格的制度规范,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指导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用人自主权。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实施细则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泄露试题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
(六)公开招聘工作组织机构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诚信记录制度。对于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将其违纪情况载入本人诚信记录,并在3年内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核,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四十一条 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批准聘用的人员,可以办理户籍迁转等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