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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市干部人才储备中心选聘高层次人才公告
http://www.chinagwy.org 2024-07-12 09:50 来源: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干部人才储备中心公开选聘高层次人才公告
为拓宽干部队伍人才来源渠道,持续推进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精神,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所属市干部人才储备中心决定公开选聘高层次人才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岗位
选聘岗位类别、等级、职责、数量和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二、选聘条件
(一)应聘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回避情形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选聘程序
本次选聘按照报名及资格审核、直接业务考核、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及资格审核
1.报名方式、时间。本次选聘采取电子邮件报名的方式,报考人员将《珠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及相关材料发送到市委组织部工作邮箱(zzbrck@zhuhai.gov.cn)。报名时间:2024年7月17日8:00起至2024年7月23日18:00止,以邮件收到时间为准。
2.报名材料:①《珠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附件3);②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及相关荣誉、奖励证书。
3.资格审核。招聘单位根据应聘人员提供的报名材料,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考生报名后须保持通讯畅通,以便接收招聘单位通知。招聘单位将按应聘人员所留联系方式告知资格审核结果。
应聘人员应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专业的学历学位。招聘岗位中专业条件按照《广东省202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附件2,以下简称《公务员专业目录》)设置,应聘人员所学专业、代码以《公务员专业目录》为准,其他专业目录一律不作为专业界定的依据。应聘人员所学专业按所获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辅修专业、学位种类均不作为专业依据。应聘人员所学专业已列入《公务员专业目录》列表的,不得报考所学专业代码与招聘岗位专业代码不一致的岗位。应聘人员所学专业未列入《公务员专业目录》(无专业代码)中,但与招聘岗位要求专业相近,所学专业主要课程与招聘岗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的,可填写毕业证书上专业名称和上传成绩表进行报考,同时出具院校关于课程相似度证明,由招聘单位审核后认定为相近专业的可通过报考。
(二)考核测评
本次考试采用直接业务考核方式进行。由招聘单位成立考核组,对应聘人员的业务能力进行直接考核。直接业务考核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70分。
直接业务考核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宜另行通知,请保持个人手机通讯畅通。
(三)体检及考察
招聘单位在直接考核成绩合格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成绩由高到低顺序等额确定体检人选。体检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体检结束后,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具体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者被确定为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异议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拟聘用人员备案手续。
四、政策待遇
(一)获聘人员为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录用后聘任到珠海市干部人才储备中心,享受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
(二)储备人才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人选情况,统筹安排到我市相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指导,参与我市相关产业和科技创新领域重点改革、重大专项任务和重点课题研究。
(三)储备人才符合我市其他人才政策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相关奖励补助、享受子女入学和配偶就业方面优质服务。
五、其他事项
(一)此次公开选聘工作由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并负责相关解释工作,以上公告未尽事宜另行通知,咨询电话:0756-2133125。
(二)本次招聘实行诚信报考,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应聘人员应认真阅读公告、岗位要求,并对所提供的各项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凡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恶意干扰报名的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次招聘如有涉嫌违纪违规的,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追究责任。
(四)本公告及其附件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基数。
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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