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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南县引进人才试行办法(修订)

http://www.chinagwy.org       2015-03-20 10:49      来源:思南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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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委〔2015〕1号


  中共思南县委  思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思南县引进人才试行办法(修订)》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县委各部办委局,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人武部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支部),省、市驻思单位党组(党工委、党委):


  现将《思南县引进人才试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思南县委


  思南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日


  思南县引进人才试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建设经济强县目标,有针对性地引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紧缺的各类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规范人才引进相关工作程序,促进引进人才优惠政策落实,优化高层次人才服务,支持和鼓励全县各类用人单位大力引进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引进人才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主管,县人社局协办,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积极协调配合,抓好政策落实。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政府引导、按需引进、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用”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急需紧缺的各类专业人才应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各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于每年10月底前向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报送本单位次年度急需紧缺人才情况和现有底数,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调查研究、摸清底数的情况下,结合用人单位需求,审核确定次年度全县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范围,并于当年12月底前公布。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引进范围


  第六条  引进人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七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主管引进人才工作,负责引进人才的组织协调、资格审核、考核鉴定、业务管理和政策咨询等工作。县人社局协助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开展引进人才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  引进人才为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和紧缺的各类人才,重点引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的中高级人才和实用型人才。具体包括下列对象:


  (一)各类专家。包括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获“省管专家”荣誉称号的人员,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承担者,在省内外各领域领先的地(市)级以上学科技术带头人、地(市)管专家。


  (二)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或具有副(正)高以上职称的专家。


  (三)我县各领域急需紧缺专业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应(往)届毕业生。


  (四)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持有科技项目、发明专利、专有技术,到思南创办、合办、领办、租赁企业,并产生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才。


  (五)引进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不受专业限制;引进急需紧缺专业的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应(往)届毕业生,所学专业需与拟引进急需紧缺专业岗位对口。部分领域引进人才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可放宽到二本院校。


  第九条 引进的人才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第八条第(一)款所列各类专家,年龄不限(须身体健康)。


  (二)全国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全国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硕士研究生,具有副高职称的专家,年龄40周岁以下。


  (四)急需紧缺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优秀毕业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五)各领域急需紧缺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才(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十条 引进人才的方式


  (一)批次引进。人才引进工作实行批次引进,具体引进时间、地点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经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二)定期引进。用人单位报计划,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拟引进人才方案,定期面向社会公开引进。


  (三)不定期引进。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牵头,会同相关单位进行。


  (四)柔性引才。主要包括临时聘用、借用、兼职、顾问、客座、人才派遣(租赁)、智力服务、技术入股、投资兴办实体、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程序


  (一)人才引进的组织实施


  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牵头,县纪委、县人社局、县编办、县教育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财政局等各相关单位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具体实施。


  (二)人才引进的操作程序


  1、拟引进人才提交材料报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审核。包括:学历、学位、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户口簿、有无违法违纪证明材料等。


  2、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牵头,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资格审查、政审、体检、考试等;拟引进人才为在职人员的,还需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牵头对其在原单位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察。


  3、县人社局根据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批复意见,行文聘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按照第十条第(三)款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自行与引进人才进行协商,须签定相关合作协议,报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备案。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 对引进的人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接转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县组织人事部门可为其新建档案,并承认其原有的身份、工龄。对其原取得的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予以认可,并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上岗工作。紧缺的特殊人才或持有重大开发价值技术项目的人才,可低职高聘。对品德好、贡献突出的可推荐破格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为引进人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费。


  第十四条 设立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每年由县财政安排不低于每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不包含非税收入)的3%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确保人才工作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的急需紧缺人才,配偶安置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属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愿意到思南县继续从事公务员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公务员调配申请,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关程序协调安置。


  (二)属事业身份的,根据本人条件和相关事业单位编制、职位空缺情况协调安置。


  (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自主创业申请,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贷款扶持等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四)尚未就业且愿意就业的,优先安置到有关单位工勤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  子女入学。原则上根据本人意愿就近就读,享受思南县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报考思南县普通高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发放安家补助费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1.引进并签定五年以上服务合同的博士、正高职称专家、享受省级以上政府津贴的专家,到县财政拨款单位工作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由县财政奖励安家补助费15万元。


  2. 引进并签定五年以上服务合同的硕士、副高职称专家,到县财政拨款单位工作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由县财政奖励安家补助费5万元。


  3. 我县各领域急需紧缺专业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应(往)届毕业生,无安家费补助。


  (二)发放方式:安家补助费实行逐年递减发放方式,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第一年发放40%,第二年发放30%,第三年发放20%,第四年发放10%。以上人员五年内调离思南县的,全额返还政府奖励的安家补助费,并一次性缴纳所领安家费两倍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建立县级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并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享受相应的政府奖励津贴。


  (一)享受对象及标准:


  1、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才,考核为“优秀”等次,一次性发放政府奖励津贴12000元;


  2、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才,考核为“优秀”等次,一次性发放政府奖励津贴3600元;


  3、急需紧缺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一次性发放政府奖励津贴2000元。


  (二)发放方式:


  县财政局每年根据县人才办提供的人员名单及类别发放政府特殊奖励津贴。


  第十九条  实行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服务制度。对引进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等高层次人才,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每年免费组织一次身体健康体检。


  第二十条  籍贯在外省的引进人才每年可享受15天的探亲假,籍贯在本省非思南籍的引进人才探亲假为7天。


  第五章 人才培养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引进全国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来我县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在用地规划、使用年限、规费征缴等方面给予便利和优惠。


  第二十二条  根据我县支柱产业发展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科研(技术开发)中心,集聚一批具有研发能力的高层次人才,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对新认定为省级以上科研(技术开发)中心的,县财政可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每年组织选派一些优秀人才外出考察学习,或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口单位进行为期3个月至1年的脱产进修、培训学习,用人单位应给予差旅费、学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 扩大领导干部选拔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在选拔内设或派出机构领导成员时,要逐步打破部门、单位限制,可根据需要,允许所属行业或系统符合条件的人才参与竞争选拔。部分职位可面向符合条件的外地人才进行公开选拔。


  第六章 人才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引进人才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进行宏观管理,建立档案和信息库。各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负责联系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须与引进人才签订书面合同,对服务期限、聘用纪律、工作条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引进人才履行合同情况,作为发放工资、津贴、补助等的依据。无特殊情况,引进人才出现工作变动、离岗、退休等,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备案。跨系统、跨地区调动的,主管部门要事先征得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同意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引进人才奖金、津贴、会议经费及选拔管理工作日常费用等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会同县财政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引进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原则上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人才个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应政策待遇,追回各类津贴补助,解除聘用关系或辞退。


  第三十条  引进人才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制度,具体考核内容见《思南县引进人才考核办法》(试行)。


  第三十一条  引进人才在服务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审查,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不再享受引进人才待遇或取消引进人才资格。


  (一)在服务期间内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取消引进人才资格。


  (二)在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以上处分者;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者;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者;违反其他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上述情形人员取消引进人才资格。


  第三十二条  每年举办一次全县引进人才工作表彰大会,表彰奖励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人才和重视人才、善用人才的先进单位,对作出特别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予以重奖。


  第三十三条  建立优秀人才联系制度,加强对优秀人才的跟踪服务。每年组织走访、慰问、座谈等活动,了解各类人才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十四条  加大人才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和推广人才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宣传人才典型事迹,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引进的人才在本县工作生活期间,如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属于政治权利方面的,可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属于工资福利待遇方面的,可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属于经济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民事商务纠纷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办理。


  第三十六条  在我县经济社会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以及在引进人才智力工作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13年5月14日发布的《思南县引进人才试行办法(修订)》(思委)【2013】25号)同时废止。


  下载:思南县引进人才试行办法(修订)。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