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进一步下放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工作权限
原标题:河北最新通知!事业单位岗位聘任、正高及以下职称评审有这些大变化!
为了进一步改进人才评价方式,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自主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涉及职工聘任、职称评审……
进一步下放职称管理工作权限
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2018年起,授予省内高校(包括113所普通高校和4所成人高校)自主评审权,由高校自行组织本校教师系列正高及以下职称评审;
授予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第三医院、第四医院、河北省中医院、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省儿童医院等7家省属驻石三甲医院卫生专业自主评审权,并于2019年授予全省所有三甲医院自主评审权,由三甲医院自行组织本单位卫生专业(包括医、药、护、技专业)正高及以下职称评审;
授予河钢集团、开滦(集团)、冀中能源、河北港口集团、华北制药集团、河北建工集团等6家省委管理领导人员国有企业自主评审权,开展本企业主系列正高及以下职称评审;
授予河北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电气公司、中交远洲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家民营企业开展本企业主系列正高及以下职称评审,并按企业规模、人才总量逐步扩大自主评审范围;
授予省科学院、省社科院、省农科院3家省级科研单位主系列职称自主评审权,开展本单位主系列正高及以下职称评审;
经中直主管部门同意,授予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装备部工厂管理局5721厂、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保定电力职业技术学院4家中直单位自主评审权。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会计师、正高级经济师授予具备相应专业副高评审权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对具备评审能力的技师学院,2019年起,授予其自主评审权,由其开展本单位技师学校系列正高及以下职称评审。
分类健全人才评价标准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77号)有关要求,根据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坚持干什么评什么,合理设置和使用论文、专著、科研等评价指标,分类建立健全涵盖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等要素,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实行差别化评审,提高评审的精准性和科学性,加快形成导向明确、精准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人才评价机制。
从2019年起,对于自主评审单位,在省职改办制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由自主评审单位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整体水平、人才需求、人才发展等情况,制定单位的评审条件,自主确定业绩成果等条件,对论文、论著和获奖情况不作统一要求。
自主评审单位的评审条件要科学精准,并报省职改办审核备案。不是自主评审的专业(系列),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评价有关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并于2018年底前完成修改完善工作。
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按照人社部印发的《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方案》有关要求,加快我省职称评审系统建设,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在全省范围内推动“互联网+职称评审”,2019年底前实现与人社部整体对接,2020年实现在线申报、在线审核、在线评审、网上查询、数据共享。
以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才实际需求为导向,运用互联网技术和软硬件平台,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和评审提供便捷化服务,打造“阳光评审”,实现职称管理服务和信息技术深度融合,进一步优化职称评审流程,提高评审工作效率,提升评审科学化水平,增强公共服务能力。
进一步下放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权限
下放岗位设置管理权限
从2018年9月起,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中实行“四个自主”:
按照国家和省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根据单位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自主确定主体岗位和辅助岗位;
在不突破规定岗位总量与最高等级前提下,自主确定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
根据单位的社会功能和行业特点,自主确定专业技术主辅系列岗位、数量及最高等级。
省直属事业单位拟定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拟定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凡在编制内且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符合控制标准,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与本行业类别一致的,人社部门实行即来即办,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的,说明情况,予以退回。
下放岗位聘任管理权限
事业单位在岗位空缺内,按照岗位聘任条件,自主决定聘任人员。聘任工作要坚持原则,严格程序,聘任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省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管理七级及以下岗位由单位根据岗位聘任条件,在空缺岗位内自主聘任;专业技术八级及以下岗位,对符合岗位聘任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空缺岗位内自主聘任;工勤技能三级及以下岗位由单位根据岗位聘任条件,在空缺岗位内自主聘任。凭岗位聘任方案到人社部门兑现工资等待遇。
健全动态调整机制
健全完善岗位总量控制和动态调整机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在保持相对稳定情况下,可根据单位人才引进、职责变化、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适时对岗位设置进行调整,不断优化岗位结构,形成动态管理机制。
支持各设区市在岗位总量控制范围内,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的单位实行倾斜,适当提高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比例控制标准。
进一步下放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工作权限
实行自主公开招聘
按管理权限核准公开招聘方案后,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等单位即可自行组织人员招聘工作,支持鼓励到国内知名院校和科研院所招聘高层次、紧缺人才。
为确保县乡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招得来、留得住、用得好”,招聘县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招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放宽,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历可放宽到高中、中专(含技工学校),管理岗位专业不作限制,可增加招聘本地人员的比例。
自主选择招聘方法
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不同岗位的要求,坚持选聘、单位招聘、统一招聘相结合,积极探索体现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的招聘方法。
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科学确定考试形式和方法,选拔高层次人才可采取选聘的方式,招聘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单位招聘,管理岗位和通用型专业技术岗位应参加统一招聘。
优化工作流程
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优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核准程序,减少申报材料,提高工作效率。
健全完善公开招聘实施方案核准制度,把好岗位条件、招聘方法、考试组织等关键环节。加强对拟聘人员审核工作,完善审核手续和制度,《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历史凭证和档案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填写,如实记载单位、部门集体研究的意见,按照管理权限加盖单位、部门公章和人社部门招聘专用章。一份由审批单位存档,一份由用人单位留存并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凭证,一份装入本人档案。
加强监督检查
明确管理主体责任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健全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纠正机制。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权责主体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要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开展人事管理各项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尽可能减少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具体事务的干预,确保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落到实处。
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监管,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依法履行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指导监管责任。
强化事中事后监督
各级人社部门要采取定期督导与不定期督导相结合、重点督导与全面督导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职称申报评审聘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公开招聘等方面的事中、事后的监督。
认真执行《关于下放职称申报评审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16〕51号)规定,在职称申报阶段,实行申报推荐数量核准备案,坚持申报数量、申报条件、推荐结果公开公示,随机抽查申报单位、随机抽查申报材料,公开抽查结果;
在职称评审阶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和自主评审单位的监督和指导,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公平公正。
职称业务主管有关部门要将此通知精神转发至各自主评审单位。要强化对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公开招聘工作的全过程监管,采取随机抽查、定期督导、集中通报等办法,做到在各个管理环节都有监督检查。实行《岗位设置管理手册》制度,按管理权限全程动态记录岗位变更、人员聘任等情况,作为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的重要凭证。
建立年度检查制度
每年3月为集中检查时间,由各级人社部门负责职称、岗位管理、公开招聘等工作的人员组成专项检查组,在单位自查、主管部门检查的基础上,集中开展全省大检查,采取抽查、重点检查、各地互查、部门联查的方式,对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和制度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的单位收回相应权力,进行集中整改。
健全年度岗位统计制度
各级、各单位要认真填报《河北省事业单位年度岗位统计审核表》,数据必须真实准确无误,不得漏报、瞒报、误报。各级人社部门要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岗位统计、审核、汇总工作,加强对各类数据的分析,通过数据比对,准确掌握全省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变动情况,并以岗位统计结果为依据,指导下一年度岗位管理和聘用,完善各项人事管理工作。
严肃执纪问责
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严格执行人事政策法规,严禁搞变通,不得突破比例限额、总量要求,自觉维护政策规定的严肃性。充分发挥干部群众监督作用,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惩治违纪行为,坚持从严、从紧的原则,真抓真管,严管敢管,做到对违纪问题有案必查,查实必处,追责必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