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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2014年湖南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选聘公告

http://www.chinagwy.org       2014-12-21 10:27      来源: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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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选聘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员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和业务经办能力,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的社会监督力度,推动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管试点工作,现决定向社会公开选聘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人数

  根据《娄底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娄人社发〔2014〕89号)的要求,娄底市市本级拟选聘20名“社会监督员”.

  二、聘用条件

  1、热心支持社会保险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社会公德心和责任感,热爱公益事业,有社会监督意识和奉献精神,能够秉公办事,掌握一定的社会保险基本政策;

  2、年龄在18~65周岁,且身体健康,具备参加监督活动的身体条件;

  3、在娄底市市本级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员;

  4、自愿无偿参加社会保险义务监督。

  三、选聘程序

  按照报名、资格审查、考察、聘用等程序进行。

  四、报名要求

  1、报名时间:公告发布之日到12月29日。

  2、报名地点: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16室报名(乐坪东街684号416室,电话:0738-8328230)。

  3、所需资料:

  ⑴《公开选聘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员报名表》(一式两份);

  ⑵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同底免冠1寸照片3张(附电子版);

  ⑶《公开选聘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员报名表》可以从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直接下载。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负责解释。

  附:1、《公开选聘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员报名表》

  2、《娄底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18日

  附件1:

  公开选聘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员报名表

  

姓名

 

性 别

 

学历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就职单位

 

社会保险

参 保 地

 

户口所

在 地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附件2:

  娄底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力度,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员的管理,提高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自愿参与社会保险基金义务监督事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被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请的监督社会保险工作的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

  第二章   社会监督员组成及聘用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采取直接聘请和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从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中产生,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市、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员。凡娄底市行政区域内,热心支持社会保险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社会公德心和责任感,热爱公益事业,有社会监督意识和奉献精神,能够秉公办事,掌握一定的社会保险基本政策,年龄在18~65周岁且身体健康,自愿无偿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均可报名。根据工作需要,市、县(市、区)可聘请15~20人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员,人员确定后分别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聘书及监督员证。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聘期为二年,期满后,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所在单位或本人同意后,可以续聘。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因健康、工作、居住地变动等原因,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社会监督员的,应交回聘书及监督员证。

  社会监督员有损害社会监督员形象或参保人合法权益的,取消社会监督员资格并收回聘书及监督员证。

  第三章   社会监督员主要职责和监督方式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㈠按属地原则,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反映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的建议意见。

  ㈡客观评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㈢参与对参保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㈣监督和举报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

  ㈤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的监督方式

  监督活动以个人参与为主,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社会监督员参加统一组织的社会保险基金检查、考核和暗访活动。

  第四章  社会监督员监督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监督

  ㈠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㈡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社会保险基金不合理支出的。

  ㈢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协同他人、单位或其他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和使用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等规定,以及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的监督

  ㈠向参保人员配售伪劣药品,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或医疗服务的价格高于非参保人群的。

  ㈡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有“索、拿、卡、要”行为的;

  ㈢在参保人员进行医疗消费时有以药易药、以药易物或直接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的。

  ㈣推诿参保病人;向参保人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须由参保人个人承担费用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时,不事先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不向参保人提供医疗费用清单、发票等资料;不执行出入院标准;挂名住院、挂床住院或分解住院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㈤协助他人冒用参保人员身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

  ㈥工作人员在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搭车”配药、检查,诱导参保人员使用自费药品、贵重药品或进行不合理检查治疗,以及违规开具处方的。

  ㈦多记多收参保人员门诊或住院费用,增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或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

  ㈧虚拟住院病人,骗取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基金的。

  ㈨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政策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第十条  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㈠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不依法参保缴费,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或履行缴费义务的。

  ㈡参保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协同个人、其他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通过其他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㈢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协同他人、单位或其他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第五章  社会监督员监督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举报受理和情况反馈等。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对所聘请的人员进行有关社会保险政策业务的培训,并及时提供政策业务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实行社会监督员监督信息定期反馈制度,社会监督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㈠及时搜集整理监督工作中听取的意见和建议并反馈到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

  ㈡对发现和收集到的社会保险违法违规情况和重要线索,及时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反映。

  ㈢定期到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走访和开展监督工作,并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机构反馈相关情况。

  ㈣根据需要,参加社会保险基金的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社会监督员反馈和举报的内容保密,对于虚报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实施奖励,奖励标准按《娄底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娄人社发〔2013〕111号)第十三条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