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苏公务员考试笔试考务工作通知的主要精神
关于做好全省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考务工作通知的主要精神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全省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网上报名工作
1.报名方式
全省考试报名采用网络方式进行。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审查和缴费确认均通过网络同步进行,报名网站为江苏省人事考试网和各市人事考试网。
2.报名时间
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17年1月12日9∶00-1月18日16∶00。
资格初审时间: 2017年1月12日9∶00-1月20日16∶00。考生网上提交报名信息48小时后可到同一网站查询是否通过招录单位资格初审。
缴费确认时间及要求:2017年1月12日9∶00-1月21日16∶00。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可使用已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进行缴费确认。完成缴费确认后,方视为通过该职位资格审查,报名成功。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费函〔2002〕9号、〔2012〕356号,苏财综〔2002〕5号)的有关规定,此次考试公共科目笔试收费按98元/人的标准向考生收取,专业科目笔试收费按44元/人的标准向相关考生收取。
3.补报名
网上确认结束后,对报考报名人数(缴费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职位的考生,可在全省范围内登陆报名系统补报其他职位,全省补报名的时间为:2017年1月22日9∶00-16∶00。
4.准考证打印
在规定的时间通过报名资格审查并进行缴费确认的考生,于2017年3月7日-10日登陆报名网站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5.各市人事考试机构注意事项
一是认真做好报名系统的安装与调试。
二是严格审查考生电子照片。报名期间各市要及时对招录单位资格初审合格考生上传的电子照片进行审查,严把电子照片质量关。
三是及时上报报名信息。
四是主动为考生提供优质服务。此次全省公务员报名使用易宝支付平台进行网上缴费,各市要公布易宝支付平台的咨询方式,报名期间要实时跟踪考生缴费情况。
五是加强对考场监控录像的管理。
6.报考考生注意事项
考生登陆报名网站上传本人的电子照片标准为:近期免冠正面2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字母为小写),大小为20Kb以下。
考生参加笔试时持有的身份证必须与报名时所使用的身份证相一致,否则视同无效身份证件。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或农村特困家庭考生,先行网上缴费确认并参加笔试后,于2017年3月13日-14日到笔试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办理减免考务费手续,退还报名费。
7.其他注意事项
报名期间,各地可根据考生申请自行更改三类报名信息:考试地点、姓名中的错别字(生僻字)、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日的个别错误数字。其他报名信息,未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更改。考生更改信息的最终受理时间为缴费确认截止时间。考生更改报名信息应填写《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各市自制备查)。姓名中有明显错别字(同音字、形似字等)的,应以考生出示的身份证为准,只有身份证号一致时方可更改。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日的个别数字,在姓名一致的情况下方可更改。
二、严密做好笔试组织实施工作
8.笔试时间、科目及答题方式
(1)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7年3月11日。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 0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类职位、B类职位、C类职位)
下午 14∶00-16∶30《申论》(A类职位、B类职位、C类职位)
(2)公安专业科目笔试时间为2017年3月12日。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 09∶00-11∶00《公安专业科目》(公安机关B类职位)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公安专业科目》均为客观题,《申论》为主观题。主、客观题均在答题卡上作答。
9.考点考场设置
本次公共科目笔试原则上在各省辖市设置考点,公安专业科目笔试在南京、徐州、苏州和扬州设置考点。
10.试卷交接与保管
试卷须由专车接送、专人押运。接送试卷时,各市须派在省人事考试中心备案的指定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至少2名押运人员,确保试卷接送途中的安全。试卷交接须交方、接方及纪检监察人员三方人员同时在场。交接中如发现试卷种类、数量有误,包装、密封破损或密封签被更换过等异常现象,应立即逐级上报,同时迅速查明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做好相应记录。交接完毕后,三方人员须在试卷交接单上签字留存。要认真落实试卷的保管分发制度,试卷存入保密室后须立即开启报警、监控装置并与省人事考试中心总控室联通,保密室须有严格的防火、防盗、防潮等措施。试卷存放期间,存放现场须实施24小时2人以上不间断值班。要确保从考区到考点的试卷运送安全。
11.监考及巡考
各地要高度重视考试实施中的组织管理工作,严肃考风考纪,切实做好对监、巡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回避管理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实施。
监考人员要加强考场管理,严格按照《笔试时间安排、操作步骤及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此次笔试实行全程封闭。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12.笔试期间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对笔试期间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要严格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和《江苏省公务员考试考务操作行为规范(试行)》(苏人社发〔2011〕4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13.笔试成绩公布与查询
省人事考试中心将于2017年4月上旬将考生成绩信息发到各市,报考人员届时可在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江苏省人事考试网、各市人事考试网等网站上查询本人成绩。
三、扎实做好考试安全防范工作
14.要认真做好考试报名的各项准备工作
报名期间要安排专人值班,接受考生咨询。
15.要健全和完善公务员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要认真制定网上报名和笔试组织实施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预案,加强与当地教育、公安、消防、无线电管理、电力、电信、保密、交通、卫生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联系,切实做好考点选择和考试现场防停电、防火、防干扰、防泄密、防交通拥堵、防烈性传染病等各项预防准备工作。
16.要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
要按照各项文件要求,严密组织,精心安排,规范操作,及时查处违纪行为,确保笔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考场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3.《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人社部令第30号)(节选)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月4日
附件1
考场规则
1.考试开始前3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期内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按照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6.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不得采取剪、裁、刻、撕等方式损毁试卷和答题卡,否则按违纪处理。
8.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严禁抄袭。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翻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附件3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节选)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