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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事业单位定向招聘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公告
http://www.chinagwy.org 2023-08-21 13:10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事业单位定向招聘2023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规定,决定面向2023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开展定向招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沈阳市接收的2023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品行和道德素养;
4.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1987年8月21日及以后出生)。在部队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年龄可适当放宽至38周岁(1984年8月21日及以后出生)。在部队服役期间立功受奖情况,以档案中《安排工作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表现量化评分表》奖励及表彰栏内记载认定的项目为准。
(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
1.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详见《沈阳市事业单位定向招聘2023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岗位计划信息表》(附件)。
2.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应聘人员应于2023年8月21日前获得相应的学历。
(三)下列情形不得报考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应当回避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笔试和面试)方式。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沈阳市考试院官方网站发布招聘公告。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rsj.shenyang.gov.cn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http://tyjrswj.shenyang.gov.cn
沈阳市考试院:www.sysksy.cn
(二)报名
本次招聘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每名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请按以下程序进行:
报名网址:沈阳市考试院:www.sysksy.cn。
1.报名时间。2023年8月21日9时至17时。应聘人员登录沈阳市考试院官方网站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30KB以下)。
2.查询审查结果。审查通过的,不可再报考其他岗位;未通过的,在报名时间内可改报其他岗位。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应聘人员考试和应聘资格。
3.网上打印准考证。审查通过的人员,于2023年8月25日10时至2023年8月29日9时。登录沈阳市考试院官方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报名登记表(A4纸,各一式两份,黑白、彩色均可),并妥善保管,以备笔试、现场资格审查、面试环节使用。
4.岗位调剂与削减。招聘岗位有效报名人数与招聘计划达不到2:1时,将取消或削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报考已取消岗位的应聘人员,可以在2023年8月22日10时至11时30分内报考其他未被取消的岗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三)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分为笔试、现场资格审查、面试3个环节。
1.笔试
笔试时间:2023年8月29日(星期二),上午09:00—10:30。
笔试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同时,依据档案中《安排工作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表现量化评分表》确认分数,以10%比例计入笔试成绩,笔试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应聘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笔试成绩在沈阳市考试院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具体时间请关注沈阳市考试院官方网站成绩查询入口。
笔试阅卷结束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确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者不得参加现场资格审查和面试。
2.现场资格审查
现场资格审查时间及相关事宜通过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官方网站对外发布。依据招聘公告、岗位资格条件等,按照招聘岗位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审查考生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未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因提供证件、信息等与招聘岗位要求条件不符而取消面试资格的,应聘人员自负后果,由此产生的岗位空缺由报考该岗位人员依次递补。
3.面试
面试公告及参加面试人员名单通过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官方网站公布。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聘用。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应聘人员通过现场资格审查后,按照招聘计划数与面试人数1:2的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最后一名进入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进入面试,未达到规定的面试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面试前,因应聘人员自愿放弃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进行递补。面试开始后,不再进行递补。
4.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成绩×40%(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不实行四舍五入)+面试成绩×60%(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不实行四舍五入)
(四)体检
体检人员名单通过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官方网站公布。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面试成绩高者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如面试成绩也并列,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提出复检。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因体检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五)考察
由用人单位组织对拟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党组织出具考察意见,并放入拟聘用人员档案。
考察后,因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六)公示与聘用
拟聘用人员信息通过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官方网站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的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公示有疑义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纪律与监督
(一)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单位。
(二)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体检医生等凡与应聘人员构成回避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三)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一)本次招聘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应聘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二)应聘人员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用人单位、考试机构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负。
(三)应聘人员要及时关注相关网站的公告信息,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未能参加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办理有关手续等招聘环节的,视为放弃应聘资格。
(四)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在笔试阅卷过程中,要对考生异常试卷进行甄别。凡被认定为抄袭、协助抄袭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咨询电话
(一)招聘政策、报名条件及资格审查咨询电话: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024-28511062
(二)技术支持电话:
沈阳市考试院:024-67989720
(三)纪律监督电话: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4-22539027
(四)电话咨询时段:
工作日9:30-11:00,13:30-16:00
八、本公告由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沈阳市考试院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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