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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内蒙古公务员面试真题解析(6月27日)

http://www.chinagwy.org       2016-05-09 13:03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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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6月27日上午内蒙古公务员面试真题


  1.有位哲人说:“粗浅的无知是在知识之前,博学的无知是在知识之后”,对此谈谈你的看法?


  【解析】


  这句话是在告诉我们两种截然不同的无知,一种无知是指人在不掌握知识前,知识面狭窄,看问题做事情粗俗鄙陋。博学的无知是指在有一定的学识之后的无知。


  第一种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无知,这种无知让我们认识到我们必须学习。但是,在学的过程中,却又生发出更大的无知,这个“无知”的怪圈牵着我们走向无有止尽的知识苦海,所以才有学海无涯苦作舟的感慨。然而这两种无知相比较,博学的无知比粗浅的无知更可悲,更难以让人所察觉。尤其是在当今的知识时代,博学的无知有了更多的表现。


  第一,在求知中不独立思考之人。人在有了一定的学识之后,这些学识有时候会成为前进的束缚,我们要做的就是突破这个枷锁,古语有尽信书,不如无书,就是在告诉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有独立思考的意识。经常有人抱怨说书是读了不少,但总是觉得腹中空空,读过的书也派不上什么用场,我认为这种现象的主要症结,恐怕就是读书时不善于思考。鲁迅读书有句名言:“自己思索、自己做主。”不能人云亦云。他在一生的读书求知中,始终都贯穿着独立思考的精神。他吸取了民族文化和世界先进文化中的精华。但并不为他们所束缚。鲁迅读了很多孔子、孟子、庄子等古代思想家的著作。但他并不是全盘否定或全盘照搬,而是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最后我们应该明白,人们所受的教育和对知识的钻研汲取,其目的不只是穷尽博学之识,而是为了形成自己的见解。


  第二,正是因为不会独立思考,才产生了我们所说的博学后无知的第二种表现,即不会将所学理论运用于实践中。比如战国时赵国名将赵奢之子赵括,年轻时学兵法,谈起兵事来父亲也难不倒他。后来他接替廉颇为赵将,在长平之战中。只知道根据兵书办,不知道变通,结果被秦军大败。所以,我们要明白当知识作用于生命,它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并且所有的真理都是在实践中的不断检验才得以完善。


  第三,骄傲自大,不知进取。这样的无知极易自恃渊博而自视高明。我们生活中的一些人,在某些领域取得了一些成绩,被很多人冠之博学的称号,此时的他们开始骄傲自大,根本没有认识到未知领域是多么深远奥妙,自然不会感到自己的不足,反而以为自己还很有知识。这正如井底之蛙,不愿跳出井口,不知天高地厚而自鸣得意。而古今中外很多有成就之人在取得一定的成绩后仍然可以认识到自己的“无知”,苏格拉底在人们赞叹他的学识渊博,智慧超群的时候,他总说:“我唯一知道的就是自己的无知。”科学巨匠爱因斯坦经常深沉自己如小孩般幼稚。正是这种对博学后“无知”的认识,才鞭策他们不断的向前。这种对博学后“无知”的认识,和乔布斯的“初学者”心态有异曲同工之妙,而人类也正是因为对无知世界的好奇,源源不断的求知欲,才使得世界一直都在进步。


  有道是:高贵者最愚蠢,卑贱者最聪明。无知并不可怕,最可怕的是不能认识自己的无知。雄鹰只有当它搏击蓝天时,才知道天空是多么辽阔,而自己又是多么的渺小;小溪只有在奔入大海时,才知道海洋是多么宽广,而自己又是多么微不足道。所以我们在求知的过程中一定要将这种“博学后的无知”铭记于心,只有如此,我们的进步才会“更上一层楼”!


  2.习近平总书记明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但对于某些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是个真命题。”谈谈你的理解。


  【解析】


  这句话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党和法律以及和权力之间的关系,这是在当前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必须明确面对以及处理好的命题。而之所以产生法大还是党大以及权大之间的争论,是因为它反应了实际存在的一些现象。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在社会生活中,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法制观念不强,决策不讲程序,办事不以法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些现象的存在,确实就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对某些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是个真命题。”,但是因为他们权大于法的行为,使得公众丧失了对法治的信心,也使人产生“党比法大”的错觉。所以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


  第一,从逻辑上讲,党的本质是政治组织,而法的本质是行为规则,两者不存在谁比谁大的问题,否则就会落入话语陷阱。如果说党比法大,那就是承认法治、依法治国都是虚假的,法就不存在了;如果说法比党大,那就好像党的领导又出了问题,难以实施了。因此在党和法之间不能搞简单的比较。


  第二,现实中总是有人老拿党和法说事,死磕“党大还是法大”这个问题的本质原因在于这是一些别有用心者所为,他们纠缠这个问题不放,并不是真为了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而是故意把党和法治对立起来,宣扬“党、法不能两立”,其目的是企图从“法治”问题上打开缺口,达到搞乱人心、否定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


  第三,在当今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两者之间是根本一致的。从性质上看,党领导人民干的事业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我们搞的法治也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从任务上看,我们党领导人民实现现代化,而法治建设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所以说,两者是根本一致,是内在统一的。


  而针对于“有些领导干部认为的‘权比法大’”的做法,最终还是要防止权力的滥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里,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着手:


  第一,构建跟踪监督机制,防止监督虎头蛇尾。直至今天,党内依然存在重查办案件轻防患未然、重惩治轻告诫的现象。虽然《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发现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提醒或诫勉谈话,但工作中自始至终对权力的跟踪监督做得还不到位,滥用权力者时常有空子可钻。我们应当意识到,由于权力是公共的,权力本身又具有腐蚀性和诱惑性,所以权力受到制约与监督是天经地义。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与制约就必须跟进到哪里,决不给权力行使者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的任何机会。


  第二,构建查处惩治机制,防止边腐边升。滥用权力应当付出成本和代价,但一些人滥用权力搞腐败给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与对他们的惩治是不相匹配的。滥用权力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很大,但他们被发现的几率和受惩治的力度却较小,滥用权力的成本依然比较低,致使某些人边腐边升、甚至越腐越升。值得注意的是,滥用权力、盲目拍板造成的决策失误,权力行使者几乎不会付出任何成本。其实,缺乏科学性、“一言堂”的决策也是一种权力腐败,也要引起高度重视。由此可见,只有通过科学构建强有力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严厉查处和惩治滥用权力行为,增大滥用权力的成本,才能防止权力行使者边腐边升,才能使权力在制度体系与防范机制的作用下规范运行。


  最后,只有明确这个两个命题,我们的法治建设的道路才不会走错,但也应该明白,在法治道路的建设上仍然以及对公权力的滥用上任重而道远。


  2015年6月27日下午内蒙古公务员面试真题


  1.做事高调,做人低调,但什么时候都不能跑调。对此谈谈你的理解。


  【解析】


  低调做人就是说为人不张扬,保持一种谦虚谨慎的态度;高调做事就是说做事要踏踏实实,做到完美无缺。这是一种教人为人处世的原则和方法。而在这个过程中要坚持一定的度,无论是高调还是低调,都不能跑调。


  第一,做事高调,首先是做到思想上要高调,给自己一个希望不论你遇到了多揪心的挫折,都应当以坚持不懈的信心和毅力感动自己,感动他人,把自己锤炼成一个做大事的人。自信是高调做事的秘诀:信心对于做事成功者具有重要意义,成功的欲望是创造和拥有财富的源泉。其次高调做事是一种责任,一种气魄,一种精益求精的风格,一种执著追求的精神。所做的哪怕是细小的事、单调的事,也要代表自己的最高水平,体现自己的最好风格,并在做事中提高素质与能力。


  第二,低调做人,它是一种中庸之道的表现,低调低调,强调表现上的低调,而内心的隐忍和坚定,则是不可抛弃的法宝。同样,低调者获利而不惹众嫌,高调者则自狂而招人恶。首先,在言辞上要低调 : 在言语上低调是做人的另一重要品质,与人谈话切不可让人感觉你有傲气或是瞧不起人、教训人、挖苦人。曹操梦杀侍卫,杨修一针见血指出:"丞相非在梦中",戳穿了曹操玩的把戏,让曹操难以容他。其次,低调做人,一定要做到谦虚一个懂得谦逊的人是一个真正懂得积蓄力量的人,谦逊能够避免给别人造成太张扬的印象,这样的印象恰好能够使一个员工在生活、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与能力,最后达到成功。最后做人不能太精明:低调做人,不耍小聪明,让自己始终处于冷静的状态,在"低调"的心态支配下,兢兢业业,才能做成大事业。


  第三,但是不管是做人还是做事什么时候都不能跑调。这个度这个人类社会中主要表现为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文天祥因为坚持住原则,才有“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千古绝唱,而有很多贪官污吏没有坚持住的原则,一再的触犯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所以我们每个人都需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从小事做起,年轻人给公交车上的老人让座,拾金不昧,遵守交通规则……我们坚决不触碰法律底线,尤其是有可能踏入仕途的公务人员,一定洁身自好,


  低调做人,高调做事,但是任何时候都不跑调。以这样的方式为人处世,我们便能获得一片广阔的天地,成就一份完美的事业,更重要的是,我们能赢得一个涵蕴厚重、丰富充沛的人生。


  2.让审理者裁判 让裁判者负责。对此谈谈你的理解。


  【解析】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论断,为强化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的权力与责任指明了改革方向。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不同程度地存在司法行政化倾向,审判委员会对主审法官、合议庭起着“领导”作用,造成判审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对等,直接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和权威。


  应该肯定,几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可否认,当前一些法院审判委员会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第一,行政色彩越来越浓。审判委员会大都由党组成员、正副院长、业务庭长组成,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时,“谁官大听谁的”,最后基本上都是院长说了算。除了行政色彩浓厚以外,审判委员会委员一般根据主审法官的汇报,形成对案件的决议。这些对案件有着决定权的委员没有参与审判,只是听听汇报就定案。


  第二,容易导致司法不公。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要求谁办案谁负责,可实践中却是主审法官没有定案的权力,却要对案件质量负责;庭长、院长不办案,但可通过行政力量改变案件定性,且不用承担错案的责任。这种典型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机制,是导致司法不公,造成冤假错案的主因之一。


  改革,就是要让“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变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把本属于法官的裁判权还给法官,让主审法官、合议庭真正成为审判的主角。同时,此项改革使得办案人员处于一线和现场,对案情有直观的感受和了解,让他们从接手案件的第一个环节就开始负起责来,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让审理者裁判 让裁判者负责,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但是如何保障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办案,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如何有效制约“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如何防范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者渎职?法官的责权利如何统一?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探索,但目前仍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对法官的职业操守和业务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必须通过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不断优化法官队伍素质。


  第二,强调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并不是要取消审判委员会,而是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建议或将审判委员会变成一个咨询机构,对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参考意见;或将审判委员会作为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专门组织,既参加审理又负责裁判。


  第三,建立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由一些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审判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的法官组成审判委员会,去除审判委员会的“行政化”。


  改革创新没有休止符,在司法改革的道路上也是人如此,去司法行政化,保证其司法的独立性,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仍然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