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内蒙古公务员面试真题解析(6月28日)
2015年6月28日上午内蒙古公务员面试真题
【第一题】一个大学生毕业问他的父亲是选择唱歌还是当老师,他父亲说工作就像两把椅子,如果想把椅子都坐就会摔在两把椅子中间,请谈谈启示?
参考答案:若干年前有位年轻人从师范学院毕业后问父亲:我今后是当教师还是按志趣和特长争取当歌唱家?其父说:我只能告诉你,应该选定一把椅子,如果想同时坐两把椅子,你只会掉在两把椅子中间的地上。年轻人最终选择了唱歌,他就是世界著名男高音歌唱家帕瓦罗蒂。
贪婪者无成。当“鱼与熊掌”不可兼得时,“选定一把椅子”格外重要。该割舍时毅然割舍,集中精力放大优势,方能把一件事做到极致。“想同时坐两把椅子”,难免因左顾右盼和精力分散,使两件事都干不好。故而古人云:道不欲杂,杂则多,多则扰,扰则忧,忧而不救。
一般来说,人总是喜欢得到,不喜欢失去。得到每每心情愉悦,失去则苦痛。于是,凡物来皆不拒,什么都要照单全收。应当说,只要合法合理合情,求多得也无可厚非。但若不知限制,则可能连原本能抓住的也抓不住。“选定一把椅子”,以免“掉在两把椅子中间”,实际上也是学会限制自己,体现的是一种清醒和睿智。
有位大学教授,在就任该校党委书记时说,任职期间不再申请和承担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全身心投入管理工作。这就是一种自我限制,为的是更好地履职尽责,守好权力边界。如果既恋官位又恋学术地位,则不难想见,拿到科研项目和经费更容易,还可能以行政权力谋取学术利益。如此,不仅污染学术领域,还会毁了自己的形象和前程。
现在有些干部,“一朝权在手,便把私来谋”,官商勾肩搭背共谋不义之财,几乎是春风得意即失蹄者的共同轨迹。政府创造环境,人民创造财富。为官掌权就得如老子所言:“既以为人己愈有,既以与人己愈多。”如果手中握着权,心里想着更高官位应等于更多财富,则不仅会坏了市场秩序和官场风气,自己迟早也会权财两空。
与其计较价钱,不如想想价值。人活在这个世界上,最最要紧的东西还是价值!价钱是量化货币,价值则更多是审美、志趣、信念、理想、品质。一流人物令人敬仰,就在于其精神境界超越价钱而升华到了价值层面。艺术家以传播真善美为己任,科学家以追求真理为荣,人民公仆甘为人民作奉献,都奉行的是“价值至上”。确然,以正确人生观及价值观为准绳,才能“定乎内外之分,辩乎荣辱之境”,不为“两把椅子”所累,在选定的那把“椅子”上发光发热。
习近平来到北京大学考察,告诫学生们称,“作为大学生而言,踏入社会后最初的选择非常重要。如果第一个扣子扣错了,下面所有的扣子都扣不对”,并举例说,当官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去做官。
所以,选择要慎重、思虑要周全,想清楚基于未来、基于自身的发展,想清楚自身的需要,同时根据自身需要(比如:特长、兴趣爱好、理想报负),结合家庭背景、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国家人民的需要,乃至于基于未来的规划,作出前瞻性、预见性、长期性的选择。
不管选择何种职业,应有职业操守、职业道德,在其位谋其政,要做官,就要本着为民服务、协调好公共资源为宗旨,要经商,就要本着带动行业发展,理顺商业模式为目标,做学术研究,就要遵守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不管选择何种职业,只要是正当的职业,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所有有社会价值、社会理想的职业,都是值得尊重,都是可以选择,都是可以为社会创造价值财富的。
【第二题】公检法三方相互独立,但是相互制约,检察院在审判机关审完案件之后还要到法院进行监督,谈谈你对监督和制约的联系?
参考答案: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也作出同样的规定。这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分工负责主要表现在:除人民检察院依法自行侦查的案件及当事人自诉案件外,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预审、执行逮捕、依法执行判决;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抗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刑事诉讼法对三机关各自的工作分工作出详细的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避免了互相推诿扯皮和争夺管辖权的问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互相配合主要表现在:第一机关的工作依法完成后移交下一个环节的工作机关时,都能依法顺利接收并开始新环节的工作。每一个机关在工作上需要另一机关协助时,能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相互协助。(例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及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或对罪犯执行某些刑罚要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可要求公安机关派警察维护秩序等等。互相配合要求把三机关的工作看成一个整体,经过各自工作而完成共同的打击刑事犯罪、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任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互相制约主要表现在:三机关在自已的工作中发现其它机关的工作中存在问题,可提出建议要求其纠正:通过下一阶段的工作审查前一阶段工作是否存在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具体表现在: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核。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况,即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判,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作出有罪、无罪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通过抗诉引起再审。通过互相制约,可以纠正错误,避免冤假错案,避免放纵罪犯。)
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三者密切相关。只有分工负责,才能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有互相制约才能保证办案质量。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才能发挥三机关的整体功能,防止主观片面和滥用权力,保证准确有效地适用法律,以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们检察机关和公安局、法院的配合应该说是酌有成效的,双方都能开诚布公,亮明观点,互相理解配合,互相监督,依法办案,没有出现错捕、错判或引起上访的案件,人民群众是满意的,对监狱轻微刑事案件实行和解也得到了监狱和当事人及家属的一致好评,对维护监狱的稳定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还存在遇到问题互相推委、互相责怪、互不买帐的问题;存在办案质量问题;存在文书不规范等问题应引起注意。
三机关之间的诉讼监督关系主要体现为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其内容主要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的监督。在某种程度上说,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比诉讼制约更迫切。强调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尤其要加强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者的职能作用,宪法第129条和135条关于三机关关系的规定才能得以全面体现。但也要注意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一定要符合司法和诉讼规律,特别是要维护法院的审判独立和司法权威。与此同时,也要充分完善法院和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制约机制,从而使三机关权力的配置、运行更加科学、合理。
2015年6月28日下午内蒙古公务员面试真题
【第一题】现在我们开展党员干部下基层深入群众,和哨兵,清洁工等换岗位,你谈谈看法。
参考答案:开展党员干部下基层深入群众,和哨兵,清洁工等换岗位这样的组织活动,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表现,是群众观点与群众工作的落实,是党密切联系群众的实践创造。真正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在换岗中知民情、解民忧、谋发展、办实事,在效果上解决困难保民生、化解矛盾促和谐、扎扎实实帮群众。
这样的做法进一步提高了党员干部为民服务意识,有效拉近了干群沟通,换位体验生活,让党员干部从中感悟责任,体会到“到基层一线与不到基层一线就是不一样。”以更用心的状态投入到基层工作为民服务的岗位中去。
党员干部下基层,要真正了解他们的生活生产现状、贫富状况、所思所盼等,接好地气、增足底气,做到有的放矢,针对性地解决好群众的困难和难题。同时,党员干部要带着调研课题接地气,为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制定提供强有力的论据。
这样的换位实践活动一定要常态化开展,推进急事、难事的解决。领导也能干群众的活,这就让群众有了更深的亲近感,做到了与群众心连心。中央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让广大党员干部要接地气,与人民群众心连心,与人民群众同坐一条板凳。
百姓无小事。老百姓反映的问题,哪怕是鸡毛蒜皮的小事,但由于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各级组织都要认真对待、当大事对待。通过换位实践活动,让我们的领导干部能切身体验到群众的疾苦和诉求。
有问题就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要耐心地做好解释,要确保“件件有回应、事事有答案”。察村情、听民声、解民困,与农民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交谈交流交心,深入了解基层干部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与干部群众一道探讨经济薄弱地区加快发展、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新路子。在“四下基层”中了解真实情况、汇集民意民智、科学民主决策的结果。各级各部门通过“四下基层”(信访接待下基层、现场办公下基层、调查研究下基层、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下基层),摸实情、集民智、理思路、出良策,有力推动了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党员干部深入基层接地气,是增强群众观念的重要途径。群众工作做得好不好,关键在基层,核心在接地气。党员干部深入基层接地气,密切联系群众,不仅是思维方式、群众工作方法,还是为民情怀、感情问题,更是政治立场、权利义务问题。所以,只有经常化、常态化深入基层接地气,进百家门、知百家情,党员干部才能知道群众要什么、想什么,才能更好地把自己的思想和行动植根于群众,当群众最真实的朋友,做到心中有群众、脑中有群众观念,积极高搭民心天线,善解百家难事,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第二题】有位记者深入犯罪团伙当卧底,也进行了犯罪活动,有人说是英雄行为,有人说是犯罪行为,你怎么看。
参考答案:从揭发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的事实考虑,记者卧底的想法是好的,是可以谅解,但真的参与了犯罪活动的行为,性质就改变了,该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事实。
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这个行为对公安机关破案,对社会有一些好处的,然而,卧底记者的行为已涉嫌违法,记者自己都违法,就不能称之为英雄。为了一个合法的目的,是否可以采用非法的手段?原则上是不允许的。其后果是容易造成不良示范效应。
“卧底采访”与一般暗访的重要区别,在于卧底需要参与和体验。记者要打入对方,成为对方的一个成员,这就意味着有可能身不由己地参与和体验对方的活动。但记者不是警察等执法人员,不享有出于侦查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违法活动的行政司法特权。
我认为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有意义,记者不能做破坏秩序的事。但我们可以将记者的这种行为规范化,这样的话,不仅能解决我们当今执法部门力量单一的问题,还能让更多的主体参与进来,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安定关。
第一,记者要树立高度的伦理自觉意识,做长远和广泛的利益考量,不能为一时的得失所左右。记者是普通公民,违法犯罪没有免责一说,目的的合法性不能替代行为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合法性。
第二,我国现行法律强调以事实为依据(而非道徳或其他),以法律为准绳,只要记者有违法行为,就很难寻找到免除担责的理由,最多只能从道德层面获得宽恕或褒奖。所以要制定相应的规则,让记者和其他主体参与进来的同时,要训练和规范他们的行为,这样处理起来这样的事情的话,就显得专业化,补充执法主体单一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