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干部(人事)处,各人民团体、自治区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组织部(人事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8日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明确考察内容、标准和程序,切实考准考实拟录用公务员的德才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考察工作必须从严从实,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确保考察结果全面、客观、真实、准确。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察工作。
第二章 考察的组织领导与实施
第四条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是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考察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自治区直属机关拟录用公务员考察工作由各招录机关负责实施;市、县(市、区)所属机关拟录用公务员考察工作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负责实施;乡镇(街道)拟录用公务员考察工作由所在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 考察应坚持实地考察原则。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以政审、函调、委托等形式代替考察工作。
第七条 考察可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保考察质量。
第八条 考察工作应成立考察组,考察组至少由 2 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公道正派、认真负责、原则性强,熟悉组织人事工作,了解职位的招录资格条件和工作性质。
第九条 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者其他执行公务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二)严格遵守考察纪律。坚持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坚持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个人隐私;坚持集体议事,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考察组集体意见;必须廉洁自律,不得借机收受礼金、接受宴请等。
(三)严格落实考察工作责任制。实行考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对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追究考察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考察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 考察组要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全面考察核实:
(一)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情况;
(二)考察对象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特别是有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情况;
(三)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四)考察对象是否享有考试加分项目,是否符合加分条件;
(五)考察对象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考察核实的情况。
第十一条 考察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凡是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导致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可能影响工作安全或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考试加分或获得考试资格的;
(四)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散布非法言论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恐怖、暴力、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触犯刑律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或受其他处分尚未解除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违规违纪的;近三年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后不满三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后不满五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欺骗或者误导组织的。
(六)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第四章 考察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员录用考察按照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招录机关要给予充足的考察时间和相应的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考察工作程序是:
(一)沟通协商。考察组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村组)沟通协商,确定具体的日程安排、程序步骤和有关要求等。
(二)个人总结。考察组通知考察对象对自己学习、工作和成长情况进行总结,撰写总结报告。同时准备核实报考职位资格条件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个别谈话。考察工作要依靠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村组)的组织和群众,进行广泛的个别谈话,力求客观、公正、全面地掌握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日常表现。
个别谈话情况要如实记录。根据需要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其日常表现情况的鉴定或证明。
(四)查阅档案。认真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材料,仔细核对年龄、民族、学历、专业、经历等录用资格条件和需要任职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对享受加分情况及涉及违法违纪违规处理的情况,需要认真核对,并备份有关材料。
(五)延伸考察。根据个别谈话和查阅档案等掌握的情况,必要时可通过相关部门,进一步了解考察对象违法违纪违规情况、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个人诚信记录等情况及核实加分信息的真伪。根据需要,对于有工作经历的考察对象可到曾经工作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
对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等定向职位人员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考察,须深入到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人员服务单位,全面充分考察其表现情况。特别要考察在基层工作的实际表现和基层干部群众的认可程度,并综合考察在基层的服务年限、受奖励惩处等情况。对不按规定到岗履职或履职表现差、考察不合格的,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
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的延伸考察,根据需要可通过函调或者委托外交、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其在国、境外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
(六)与考察对象面谈。考察组通过与考察对象本人面谈,印证各考察环节的评价意见、核实相关情况,对考察对象作进一步了解。
(七)提出录用意见。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进行比较研判、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撰写考察报告,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登记表》,提出考察结论和录用建议,报经招录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认。《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登记表》一式 2份,一份装本人档案,一份由招录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留存。
考察结果作为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依据。对考察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或者对考察对象有举报反映的,应予调查核实,并作出结论。对考察结论为不合格、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招录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必须书面通知本人。考察对象如对考察结果有异议,招录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如复核后仍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上一级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结论。
各招录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之日起 90 日内,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终止录用程序。
必要时,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新录用人员的考察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公务员遴选考察工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第十六条 各招录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地区)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开展考察工作。
第十七条 凡国家相关规定中或当次考录公告中对公务员录用考察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 年 7 月 2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暂行办法》(宁人社发〔2010〕22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