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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2014年青海省政法干警考试公告

http://www.chinagwy.org       2014-08-28 11:16      来源: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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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2014年政法干警定向招录培养公告


  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等12部门《关于印发〈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将我省政法干警定向招录培养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录培养人数、范围、程序和条件


  根据中央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我省的工作部署,中共青海省委政法委、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公务员局决定,现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军队退役士兵和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招录培养政法干警129名,其中面向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招录66名、面向退役士兵招录50名(含大学生退役士兵20名)、面向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13名。培养层次为专科教育。具体招录职位见附表或请登陆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信息网站(www.qhpta.com)查询。招录培养按照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入学培养、录用的程序进行。


  报考者必须具备公务员录用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相应学历学位的招生条件;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要符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要求。公安职位报名资格条件见《青海省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安机关公开招录培养人民警察简章》。报考年龄及其它时间界限截止时间为2014年9月1日。达不到条件要求的不予报名。资格审查将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符合条件者,即取消报名、笔试、面试、培养和录用资格。


  专科教育职位招录对象:1.高中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试点班,面向具有青海省户籍或在青海省服役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招录,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年龄25周岁以下(1988年9月1日至1996年9月1日),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年龄可放宽到27周岁以下(1986年9月1日至1996年9月1日),适应高海拔地区工作。2.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专科教育起点的试点班,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必须是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或具有青海省户籍;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必须在本省服务满2年且考核合格。以上两类招录对象,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30周岁以下(1983年9月1日至1996年9月1日),适应高海拔地区工作。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本次考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查、网上缴费和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报名时间为2014年9月1日至9月5日,报名调剂时间为2014年9月9日8:30-16:00。报考人员请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信息网(www.qhpta.com),详细阅读网上报名操作步骤,认真按照操作步骤完成报名。报名和考试时必须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报考人员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每人只限报考1个职位。


  报名结束后,符合加分政策的汉族考生,于2014年9月9日至9月17日(节假日除外),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父母一方的工作证明,请到报考职位所在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现场确认加分。未按要求进行现场确认的,不予加分。


  笔试结束后,每个职位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需向报考职位所在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学历证书、退伍证、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考生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不提交或弄虚作假的,取消招录培养资格。


  三、笔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一)笔试内容。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


  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笔试总成绩占录取总成绩的70%,面试成绩占录取总成绩的30%。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及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


  (二)笔试时间。笔试的时间为2014年9月20日至21日。


  9月20日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9月21日     9:00——11:30      文化综合


  考试地点及科目以准考证为准。


  四、其它事项


  (一)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加分政策如下:


  1.少数民族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2.对父母有一方现在省内六州工作(或现户籍在六州)满3年的汉族子女,报考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加分:满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满5年不足10年的加2分,满10年不足15年的加3分,满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满20年及以上的加5分。


  3.退役士兵不报考定向退役士兵考录职位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4.退役士兵报考定向退役士兵考录职位的,不再享受退役士兵的加分优惠政策。退役士兵是少数民族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退役士兵是汉族的,按汉族有关加分政策执行。


  以上符合加分政策的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二)笔试《申论》答题要求。报考各自治州职位的考生,笔试《申论》答题时,可选择本自治州自治主体民族语言文字答题。


  (三)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要求。在本省服务满2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人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的人员报考公务员时,按青人社厅发〔2011〕20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人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特岗教师四类人员在基层服务的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团省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认定。


  (四)体能测试。笔试结束后,在面试前,报考公安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按有关要求需进行体能测试,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体能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五)开考比例。报名时,每个招录培养职位与报考人数之比为大于1:3,对形不成竞争的职位,按报名人数确定该职位招录培养人数。面试时,每个招录培养职位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3;经资格复审、体能测试后,每个招录培养职位与面试人数之比小于1:2时,面试成绩达到当天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按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的顺序进入下一考录阶段,如考试总成绩为第一名的面试成绩达不到当天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面试平均分的,该职位招录计划取消。


  (六)总成绩并列的处理。在笔试、面试结束后,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阶段人选;笔试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阶段人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相同的,由招录机关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录取培养人选。


  (七)体检、考察。体检考察人选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工作由省公安厅组织。考察工作由各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公安局负责。体检、考察环节需要递补的,按该职位的考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仅递补一次。


  (八)国外学历。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本次考试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得举办也不得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凡称由相关部门认可的与公务员考录相关的复习教材、培训班、网站、上网卡等,公务员主管部门均不予认可,请广大考生切勿上当受骗。


  本公告的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现行相关考录政策规定执行。


  咨询联系电话:


  青海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和职位管理处:0971-6310187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0971—6139342


  青海省公安厅政治部:0971-8293046


  海南州人社局:0974-8512820


  海西州人社局:0977-8222260


  海北州人社局:0970-8643456


  黄南州人社局:0973-8723301


  果洛州人社局:0975-8382410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公务员局


  2014年8月28日

 

  附件:青海省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职位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