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
2015年四川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遴选法官和司法行政人员公告
http://www.chinagwy.org 2015-08-07 10:45 来源:广安人事考试网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遴选法官和司法行政人员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切实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经中共广安市委组织部同意,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广安市范围内遴选法官和司法行政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名额
1、法官3名
2、司法行政人员3名(其中:文秘人员1名、司法统计1名、网络管理1名)。
二、遴选范围
1、法官从广安市具有审判人员(助理审判员以上)、检察人员(助理检察员以上)身份的公务员中遴选。
2、司法行政人员从广安市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中遴选。
三、遴选条件
1、已登记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2、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参加工
作以来,无违法违纪的情况。
3、法官年龄在35岁以下(1980年8月14日后出生);司法行政人员年龄在32岁以下(1983年8月14日后出生)。
4、法官须具有两年以上一线办案工作经历的审判、检察人员;文秘人员须从事两年以上文秘工作经历,有文章在省级及以上报刊杂志媒体发表(单篇不少于1000字,报名时附被采用或发表过的文章);司法统计人员须具备司法统计分析和调研能力,有文章在省级及以上报刊杂志媒体发表(报名时附被采用或发表过的文章);网络管理人员须从事网络管理工作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 14日。
5、法官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及以上学历;司法行政人员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网络管理人员须计算机或通讯类专业,取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中级以上资格的,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健康身体条件。
7、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
8、报名者所在单位同意参加遴选。
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10、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的条件。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次遴选。
(1)试用期内的新录用人员(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3)法律、法规及有关特殊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遴选步骤和时间安排
1、报名时间:2015年8月10日-8月14日上班时间。
2、资格审查。报名者应携带报名表一式两份(贴上2寸彩色证件照。报名表请自行下载)、身份证、公务员登记表、审判或检察职务任命文件、文秘统计网络管理工作经历证明、毕业证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安市广安区城南紫金街199号)政治部5楼511室报名。由广安市中级法院政治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合格人员名单。资格审查贯穿遴选全程,凡发现不符合遴选条件的,随时取消其遴选资格,相关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3、笔试。每个职位(法官、文秘人员、司法统计、网络管理)笔试开考比例不低于1:3。考生须带身份证、报名表原件准时到市中级法院6楼大会议室参加笔试。笔试总分100分。笔试时间为2015年8月18日上午9:00-11:00。
对报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相应调减该职位遴选名额。笔试结束后,按照1:2比例在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员(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进入面试)。
4、面试。面试总分100分。由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进行,并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参加评分。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5、考察。按笔试成绩60%和面试成绩4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以职位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总成绩相同的,笔试成绩高的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采取查阅档案、个别谈话、走访了解等方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因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依次等额递补。具体时间及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6、体检。由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体检项目和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参加遴选人员若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只可进行一次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为准。
7、公示:体检合格人员确定后将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
8、确定顶岗试用人员。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的,由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审定顶岗试用人员。
9、 顶岗人员试用期六个月。
10、调动。对试用期满合格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市委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五、纪律与监督
本次遴选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照管理权限妥善处理。
六、本公告由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26-2722091
监督电话:0826-2333817
附:1、职位表
二0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