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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泸县人民检察院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公告

http://www.chinagwy.org       2024-09-24 15:34      来源: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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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告
 
  因工作需要,泸县人民检察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检察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安排在泸县人民检察院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公开招聘检察机关警务辅助人员1名(限男性)。
 
  二、招聘对象
 
  (一)招聘对象
 
  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军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二)招聘范围
 
  所招聘人员户籍在四川省泸州市范围内或经常居住地为泸州市范围。
 
  三、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4.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93年9月30日以后、2006年9月30日以前出生),身高168cm(含)以上;
 
  6.符合招聘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因违法受治安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用人单位辞退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4.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5.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6.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或依法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7.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4年9月29日至9月30日,上午9:00-11:50,下午2:30-5:30。
 
  2.报名地点:泸州市泸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咨询电话:0830-8180297。
 
  3.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4.需提供的证件及证明材料。报名者需按照本公告的招聘条件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报考职位要求的相应资质条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2)报考人员如实、准确填写《泸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报名信息表》的各项内容,同时提供本人近期1寸免冠正面证件彩色照片2张。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报考人员填报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泸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资格审查包括报名时的资格审查及考察工作中的资格确认等环节。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本次招聘全过程,报名者应如实填写、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且在招聘工作的任一环节中发现报考者不符合岗位条件的,取消其报考或聘用资格,一切责任应由报名者本人承担。
 
  (三)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体能测试和心理测试、面试。主要了解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法律素养、综合素质、业务能力、体能等情况。考试时间、地点另行电话通知。
 
  体能测试标准:
 
  1.1000米跑标准:4'15"及格;
 
  2.10米×4往返跑标准:12"5及格;
 
  3.俯卧撑标准:26个/次及格。
 
  (四)体检
 
  体检工作由泸县人民检察院组织。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不合格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复检(复测)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复测)结果为准。
 
  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泸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递补,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政审
 
  体检合格者予以政审,考察参照录用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告相关具体要求执行。
 
  政审不合格出现的缺额,泸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递补。
 
  (六)公示
 
  体检、政审均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问题反映或所反映问题经查实后不影响聘用的,确定为聘用对象;对反映问题经查实且属于不能聘用情形的,不予聘用。
 
  (七)签约试用及待遇
 
  拟聘用人员与泸县人民检察院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正式分配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人员薪资按相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缴纳相关保险。
 
  五、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按照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开展并贯穿始终,泸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泸县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全程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组织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如与原单位涉及劳动纠纷,概由本人负责处理,处理不妥善的,取消聘用资格。
 
  (二)招聘工作各环节均由泸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请报名人员随时保持电话畅通,因自身原因或无法联系导致未能参加考试的,视为放弃。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泸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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