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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陕西宝鸡市凤翔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15名公告

http://www.chinagwy.org       2022-07-06 10:27      来源:凤翔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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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凤翔区2022年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公告

 

为加强城镇社区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城镇社区服务保障能力,根据宝鸡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2022年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的意见》(宝民发[2022]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城镇社区工作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区城镇社区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岗位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本次拟定面向社会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15名。

二、应聘人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道德品行好。公道正派、作风民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有较强的宗旨意识和奉献精神,能够全身心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

3.协调能力强。适应基层治理工作需要,善于解决突出矛盾、处理复杂问题,能够协调辖区内各类组织开展工作。

4.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社区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文化程度和业务能力,能胜任社区工作。

5.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即1982年7月5日至2004年7月5日期间出生。

6.获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复员转业军人可放宽至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文字处理能力,能熟练操作办公自动化软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到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影响期未满的。

3.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本次招聘要求的,以及不符合本次招聘条件的。

三、聘期待遇

拟聘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与区民政局签订聘用合同,每5年为一个聘期。聘期内享受宝鸡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四、招聘流程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发布招聘公告、网上报名与资格初审、笔试(含加分)、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公示、签订聘用合同、培训上岗等程序实施。

(一)发布招聘公告

本次招聘在凤翔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fengxiang.gov.cn/)发布招聘公告。

(二)网上报名与资格初审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和网上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网络报名平台设在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信息平台(http://www.bjrsks.cn/index.php)。

应聘人员于2022年7月11日8:00至2022年7月15日18:00登录平台注册报名。在报名期间,资格审查未通过前可以更改报考信息,资格审查通过后的报考信息不得更改。

资格初审时间:2022年7月11日8:00至2022年7月16日12:00。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于考试录用工作全过程。应聘人员提交有关信息要全面、准确、有效,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若应聘人员所填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甚至伪造、编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所造成的后果由应聘者自负。

开考比例: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不低于1:3。报名结束后,开考比例达不到1:3时,按比例相应核减招聘计划。

(三)网上缴费与报名确认

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7月16日24时。资格审查通过的应聘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报名平台进行网上缴费确认。笔试考务费按每人50元标准收取。未按期缴费确认的,视为自愿放弃报名。

已网上缴费确认的应聘人员应及时打印报名登记表并妥善保管,以备资格复审等环节核对信息。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应聘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先进行网上缴费确认。于7月18日至20日到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民政局)提交减免报名费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并于7月21日12时前将减免人员名单(包含姓名、身份证号)报宝鸡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核查,核查通过后予以退费。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已缴费确认的应聘人员应于7月26日8:00至7月30日9:00在报名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准考证和报名登记表是应聘人员参加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等程序的凭证,请妥善保存。

(五)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1.笔试

(1)笔试内容。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包含社区工作基础知识、政治理论知识、社区工作知识、法律常识、省情市情、公文及写作等,满分为150分。

(2)笔试时间。笔试具体时间、地点安排详见准考证。

(3)笔试成绩加分。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2)〕27号)和《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2012年省政府令第163号)规定,有下列情况的应聘人员,按相应标准给与笔试成绩加分:

①在凤翔区城镇社区工作3年以上(截至笔试之日)的现有社区“两委”成员和社区服务站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加10分。

②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者加10分。

③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加15分,荣获二等功的加10分,荣获三等功的加5分,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加分。大学本科毕业后入伍的加10分,大学专科毕业后入伍的加5分。每超期服役1年加1分。此类加分最高不得超过20分。

同时符合上述1、2、3项加分条件的,只按分值最高单项加分,不得累加。

符合加分条件的应聘人员,应于2022年7月31日至2022年8月2日18时将有效证明材料提交凤翔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凤翔区民政局)审核,并于2022年8月3日至2022年8月9日在凤翔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7天。逾期未申请加分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

(4)成绩查询。笔试成绩在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根据加分后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请及时关注。

对笔试缺考、违纪和零分三种情形有异议的,可在发布笔试成绩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应聘人员本人向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民政局)当面提交复核申请。其他情形不受理复核申请。

(5)笔试成绩公布。参加笔试人员笔试成绩在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请及时关注。根据笔试成绩,按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末位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

2.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间为2022年8月16日8时至2022年8月19日18时,在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区民政局组织,会同区委组织部、公安、教体、退役军人事务、人社、纪委监委派驻区民政局纪检组等部门实施,负责对进入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进入面试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学历查询单(须提供从学信网下载打印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等级资质证书、退伍证、立功证书、自主就业身份认定证明原件和报名登记表等资料。未通过资格复审的,取消面试资格。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复审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对审核有疑问人员提供的资料,通过会审,逐一进行再次复审。对出现缺额的,按笔试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3.面试

面试的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另行公告。

4.计算考试总成绩、确定并公布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1)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为笔试成绩加面试成绩之和。计算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按笔试成绩确定排名顺序,若笔试成绩再次相同,则加试一场面试。

(2)确定并公布参加体检人员名单。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聘名额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

(六)体检和考察

1.体检由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凤翔区民政局)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

2.考察由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民政局)负责,着重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表现、遵纪守法、道德修养、工作态度及能力等情况。

3.体检、考察不合格的,不予聘用。空缺名额,按照总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备案和公示

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民政局)根据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情况,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市民政局备案。并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凤翔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经查属实,不予聘用。空缺名额,按照总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聘用和培训

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民政局)向决定聘用的人员发出书面通知,应聘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凤翔区民政局报到。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空缺名额,按照总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聘用人员的管理按《陕西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重要提示

1. 应聘人员参加考试前应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具体要求请考生关注网站公告。

2.本次招聘不指定教材和辅导用书,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敬请广大应聘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为了维护招聘工作秩序,区城镇社区专职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和考务机构,以及所有参与招聘工作的人员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泄密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应聘人员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考试、聘用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相关招考。

本次招聘公告由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1.政策咨询:0917-7211196

2.网上操作技术咨询: 0917-3902315

工作日:8:30-12:00 15:00-18:00

宝鸡市凤翔区2022年城镇社区专职

工作人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7月5日

附件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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