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天津市劳动保障技师学院_劳动保护学校招聘公告
天津市劳动保障技师学院、天津市劳动保护学校2017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规定,为了弥补人员不足,确保人员素质,保证公开招聘工作顺利开展,制定公开招聘工作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
天津市劳动保护学校
天津市劳动保障技师学院
二、招聘对象
符合岗位要求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和社会人员。
三、招聘条件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一般应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6年5月12日至1999年5月12日期间出生),招聘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3.遵守宪法和法律;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
6.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7.社会人员需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非津生源应届毕业生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8.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招聘岗位及数量
天津市劳动保护学校招聘专技岗2名;
天津市劳动保障技师学院招聘专技岗19名。
具体招聘条件详见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网站(网址为:www.tjkpzx.com)
五、招聘程序
(一)招聘公告:5月12日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tj.hrss.gov.cn)和天津市劳动保障技师学院网站(www.tjlgj.com)发布公告。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与资格初审:
5月16日8:00至5月22日18:00,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天津人事考试网(http://www.tjkpzx.com),网上报名。
2.资格审查:5月16日8:00至5月23日18:00招聘单位网上资格审查。
3.缴费:5月16日8:00至5月24日18:00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网上缴费。
5. 5月26日9:00至16:00报考不能开考岗位的考生进行网上改报。
(三)笔试
1.6月6日8:00开始考生从报名网站下载笔试准考证。
2.笔试时间:6月11日,持笔试准考证、二代身份证等证件到准考证上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
3.笔试成绩:6月22日在报名网站公布笔试成绩;招聘单位在本单位张榜公布笔试成绩及相关信息。
(四)资格复审
1.时间:6月23日至6月29日招聘单位对进入面试的考生进行资格条件复审。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及要求,将在天津市劳动保障技师学院网站(www.tjlgj.com)发布通知,考生应按照通知的要求参加资格复审。
2.复审材料:2张1寸免冠正面彩照、身份证、户口本(或户口证明)、《报名表》、学历学位证(非全日制学历需提供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报告)、职业资格证、荣誉证书、应届生应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应聘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在体检前应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
3.资格复审合格者,发放《面试通知单》(面试时间、地点、要求),要求考生按照时间要求参加面试。
未按规定时间到校参加资格审查,视为放弃资格。
(五)面试
1.面试日期:7月15日至7月16日,应聘人员按照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
2.考生应提前登陆天津市劳动保障技师学院网站(www.tjlgj.com)关注面试相关要求,并按照要求参加面试。
凡未按要求参加面试的考生,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六)成绩公布
7月25日在报名网站公布总成绩,招聘单位在本单位张榜公布总成绩及相关信息。
(七)体检
按各岗位招聘人数与进入体检人员之比为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的名单。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将在天津市劳动保障技师学院网站发布通知。进入体检考生应按照公布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体检。
凡是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体检的考生,视为放弃资格。
(八)考察和资格复查
根据拟聘用的职位要求,采取查阅档案、个别谈话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对体检合格者进行全面考察了解,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组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意见。经考察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
(九)公示和聘用
根据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经学院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拟聘人选,拟聘用人员将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tj.hrss.gov.cn)和天津市劳动保障技师学院网站(www.tjlgj.com)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反映问题或有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办理聘用手续。被聘用人员须服从学院工作安排,否则不予聘用。
以上各环节由于各种原因而出现人员空缺的情况,学院将根据需要情况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根据报考人员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24790174-2222
监督电话:24790174-2228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