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30人公告
喀什市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
根据司法审判工作需要,经研究,喀什市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0名聘用制书记员。
一、招聘岗位及岗位职责
(一)招聘岗位。
共设置聘用制书记员岗位30个,其中汉语系案件书记员岗位20个,维吾尔语系案件书记员岗位10个。
(二)岗位职责。
聘用制书记员是从事审判事务性工作的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招聘原则
(一)坚持党组领导;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人岗相适原则。
三、招聘条件
(一)报名参加招聘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20周岁及以上,32周岁以下(1987年10月1日以后出生)。
2.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汉语系案件书记员要求汉族或具有HSK六级以上水平的其他民族,维吾尔语案件书记员要求维吾尔族或能够精通维吾尔语、具备熟练听、说、读、写能力的其他民族,同时汉语水平等级需达到二级乙等或MHK三级甲等以上。
4.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等大是大非问题上,旗帜鲜明,立场坚定。
5.具有良好的品行。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有法院、检察院书记员工作经验的优先考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2.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公职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4.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公务员招考中因违纪违规行为被处理尚未满处理期限的人员;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公务员服务期内辞职未满3年的人员;
8.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人民法院工作的。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2019年9月23日-2019年9月27日)
1.采取现场报名、资格审查的方式。
2.报名、资格审查地点:地址:喀什市人民法院四楼
联系电话:2659801 联系人:张玲 17609985609
3.携带资料:
(1)报名人员从喀什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栏下载《喀什市人民法院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报名表》、《喀什市人民法院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政审表》、填写相关内容后用A4纸正反面打印。蓝底1寸免冠照片2张。
(2)报名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学信验证报告、户口本首页(或集体户口首页)和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3)政治审查。对报名人员进行政治审查,主要包括政治表现、遵纪守法等内容。
(二)考试。(考试采用百分制计算成绩,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
1.笔试
(1)笔试主要内容为政治理论、法律常识和工作常规等内容,考试答题一律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领取准考证时间:2019年10月9日,笔试时间:2019年10月10日
(2)笔试结束后,按照从高分到低分以招聘计划人数和参加面试人数1:2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员。入围面试人员 经确认放弃面试资格的,可按岗位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入围面试人员。
2.面试
(1)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语言表达、逻辑思维、应变能力以及计算机文字录入水平。
(2)面试时间:2019年10月16、17日
3.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以1:1比例确定入围体检考生名单,发放体检通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4.试用期的人员有不合格情况出现缺额时,可依据总成绩从高往低依次递补。
(三)体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1.体检当日由工作人员带领入围体检人员统一前往确定医院体检。
2.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标准执行。
3.体检费由体检医院收取,按照体检医院的标准执行,由参加体检的报考人员承担。
(四)公示与聘用。(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1月3日)
1.政治审查、面试、体检全部合格的拟聘用人员,通过喀什市人民法院网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确定招聘人选。
(五)培训。(2019年11月4日-2019年11月8日)
对拟聘用人员在上岗工作前由喀什市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内容为审判流程软件应用、档案装订及保密规定等。
培训结束时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签订为期2年的聘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五、有关待遇
1.聘用制书记员起薪标准参照本地区新招录公务员工资标准执行。
2.在聘用期内按规定缴纳五项社会保险。
六、其他事项
1.在招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考生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拟录用在职人员须在与我院签订聘用合同前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无法提供的,取消录用。
3.报考人员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4.咨询电话:0998-2659801
喀什市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