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2015年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积极做好2015年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藏人社厅发〔2015〕58号
自治区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我区就业工作,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意义重大。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到:坚持就业优先,以创业带动就业。要加强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鼓励到基层就业。实施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支持到新兴产业创业。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区政府常务副主席、区党委政法委书记邓小刚在近期召开的全区人社工作会议上就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做了进一步安排部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实现更加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切实拓宽就业渠道,加强指导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确保我区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社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21号)精神,就做好2015年我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开拓就业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一)积极拓宽就业渠道。结合我区经济转型升级,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围绕高原种养植、旅游文化、藏医藏药、清洁能源、天然饮用水、民族手工业、高原特色生物产品等特色优势产业进行长期扶持,帮助企业做大做强,拉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在制订产业发展规划时,要同时制订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在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时,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细化就业影响评估的相关内容,将新增就业岗位作为重要考虑因素。
(二)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充分发挥各类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吸纳就业的重要作用,区内各类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每接收一名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我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并同其鉴定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各级财政部门发给用人单位一定数额的奖金。标准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给予5000元奖励资金;签订三年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给予12000元奖励资金;签订五年以上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给予20000元奖励。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吸纳我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劳动合同和协议期限,给予30%至50%的社保补贴。在试用期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每人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继续落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放宽报考、免考条件。积极发挥公务员招考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体作用,有序开展各项考录工作,不断推进依法考录、公平考录、科学考录,切实做好今年我区公务员招录工作。继续统筹实施“三支一扶”、“西部志愿者计划”,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对在“三支一扶”和“西部志愿者计划”岗位服务3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择优转正。健全体制机制,鼓励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设置适合高校毕业生专业特点的基层特定公益性岗位,使高校毕业生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对到基层特定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除享受相关待遇外,每人每月增发二类区400元、三类区500元、四类区600元的生活补助金。
(四)积极推动就业援藏工作,确保取得实效。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对口支援西藏工作20周年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着力推动援藏省市、中央企业吸纳西藏籍大学毕业生到内地就业,确保通过就业援藏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比例有所增长。加强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各项政策全面落实,对到区外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500元一次性路费补贴;对各类就业服务机构等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的,按实际就业人数以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就业服务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到区外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1年的生活补贴。
(五)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大力推进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完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研究制定促进就业创业的措施,尽快出台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措施,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创业工作。循序渐进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确保大学生通过创业实现稳定就业比例增高。要进一步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一是对持《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国家为8000,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我区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三年内实际招用人数予以5200元(国家为4000元,上浮3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一是提供实名制登记服务。积极商教育部门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实名制登记,并根据本人意愿按规定办理《就业创业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利用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根据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专业特点、个人意愿等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帮助毕业生了解当地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合理确定求职方向,提高求职应聘能力。三是提供相匹配的岗位信息。在广泛开展职业指导的基础上,及时提供与毕业生就业需求及个人情况相匹配的就业信息,有针对性的开展分行业、分专业专场招聘活动和网络招聘活动,鼓励国有企业、驻藏中央企业带头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建立对口援藏省份招聘信息互联共享机制,通过短信、微博、微信等方式,为实名登记的未就业毕业生发布岗位信息。四是提供有效的就业困难帮扶。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牧区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中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重中之重,有针对性的开展一对一的就业帮扶,重点推荐就业。五是举办专场招聘,搭建供需平台。组织区内各类企业在高等院校举办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同时根据人社部相关文件通知要求,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大力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暨人力资源洽谈会”等各种专场招聘活动。六是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以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意愿,以企业为主体完善并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就业环境条件好、管理规范的就业见习基地,鼓励地(市)审批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大力开发就业见习岗位,不断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提升就业见习质量。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专项培训。制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创业培训专项计划,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对有就业创业和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和创业培训。根据《西藏自治区促就业创业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确定一批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上岗前培训的高校毕业生,主动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经鉴定合格按规定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参加创业培训并通过考核的发放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对参加培训的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七是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对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加大推行高校毕业生劳动合同制度工作力度,依法规范高校毕业生劳动合同内容。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把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纳入重要日程,摆在突出位置,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制定具体分工方案,将责任分解到各个部门。要协同教育部门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各项就业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工商部门要督促和协调企业积极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帮助企业了解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多渠道多形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责,积极参与,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格局。
(二)完善信息系统。人社部门要牵头会同教育等单位构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数据库,建立数据交换和定期沟通机制,准确掌握高校毕业生就业动态,畅通信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跟踪指导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抓好政策落实。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明确具体目标、工作措施和进度,把责任层层分解,切实抓好落实。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按照降低门槛、简化程序、提高实效的原则,抓紧制订和完善各项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做好宣传工作。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宣传工作,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主动宣传、正面宣传。要利用多种载体和形式,大力宣传当前就业方针、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国家和自治区的就业形势,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在全社会形成正确的就业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