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西藏考区报名确认须知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西藏考区网上确认须知
欢迎您使用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西藏自治区网上确认系统。请务必认真阅读以下事项:
一、您目前进入的是西藏自治区考区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网上确认系统。
二、使用网上报名确认系统的考生应符合三个条件:
(1)已于10月30日--11月8日期间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国家公务员局网站进行了网上报名,并通过了资格审查;
(2)网上报名时,选择的考试地点为西藏自治区;
(3)已准备好本人的电子照片:近期正面免冠(宽度35毫米×高度45毫米)蓝底证件照,jpg格式,100Kb以下;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请联系我们(电话:0891-6845883,Email:1611052939@qq.com)。
三、考生不得以他人报考信息、他人照片进行网上确认,否则造成其他考生无法实现报名确认等情况而引起纠纷的,需承担全部责任。
四、网上确认时间为11月17日09:00--22日16:00,考生请在网上报名确认结束前完成网上确认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五、本系统以身份证号及报名序号作为登录的依据,报考人员请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和报名序号,否则他人误用造成的后果,本网站及西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网上报名确认的基本操作程序:
第一步,考生仔细阅读本须知和考生提前周知后,点击“已完全了解”,后填写报名序号和身份证号登录 。
第二步, 阅读、熟悉考场规则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并做出承诺:本人已经周知考场规则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考试当天,保证自觉遵守考场规则和录用考试纪律,不作弊、不违纪;若有违反,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第三步,上传本人的电子照片(蓝底照片)。
七、网上确认成功的考生请于12月4日10:00-10日12:00期间登录本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八、此次考试免收考务费用。
九、如果您在网上报名确认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联系我们(电话:0891-6845883)。
考生提前周知内容
一、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各地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二)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三)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四)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五)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六)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七)在考试的客观环境受到外界干扰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或减少干扰,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对受影响的考生给予适当、相应的补救。
(八)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二、刑法修正案(九)相关内容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
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部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尺度
1.按“手机使用”处理的行为包括:
(1)携带身上并开机;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3)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5)拿出手机并开机;
(6)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以上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款处理。
2.关于考生坐错考场的处理
(1)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
(2)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关于雷同试卷甄别结果的认定
(1)属雷同试卷“同考场打小抄”的,按《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认定。
(2)属雷同试卷“跨考场两两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串通作弊”认定。
(3)属雷同试卷“集团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有组织作弊”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