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宁波海关寄送资格复审材料通知
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入围面试人员名单已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公布。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现就入围面试人员寄送资格复审材料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面试确认。
请进入面试的考生于2015年1月30日17时前发送电子邮件到nbhgrjc@163.com确认是否参加面试。电子邮件标题格式:“××确认参加宁波海关××职位面试”;邮件正文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和报考职位。报名时填报的各项信息如有变化,请一并在邮件正文中注明。
二、关于邮寄资格复审材料。
请考生于2015年2月9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以下材料邮寄到宁波海关(地址:宁波市马园路89号 宁波海关人事教育处干部科;邮编:315012)接受资格复审:
1、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2、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3、一寸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4张(须与办理报名确认手续时提供的照片一致),并在每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注明姓名、报考职位。
4、考试报名登记表原件(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5、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所报职位要求的外语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暂不能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延缓提供。
6、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的复印件。其中报考缉私警察查私职位的考生,请按以上要求同时提供注明从事会计、审计工作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
7、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毕业生提供报名推荐表原件(从公务员局网站下载,双面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并在报名推荐表上院校意见栏内要求注明是否具有派遣资格,同时提供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的成绩单);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原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复印件。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原件,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大学生村官”项目人员提供由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复印件以及与组织部门签订的聘任制合同复印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复印件;“三支一扶”计划项目人员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复印件(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邮寄时请注明“公务员面试资格复审材料”。考生所寄材料不再退还。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此外,面试前还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以上材料原件。
2、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从公务员局网站下载)应在规定位置粘贴彩照。
3、全国海关计划于2015年3月中上旬统一开展面试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请考生务必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能够及时联系到本人,如报名时提供的通讯方式有误或有变动,请立即将变动情况告知我关,否则后果自负。
四、请考生关注中国海关考录网和宁波海关网站发布的关于考录工作的后续通知。
联系电话:0574-89091418
传真电话:0574-89092388
互联网联系邮箱:nbhgrjc@163.com
邮寄地址:宁波市马园路89号 宁波海关人事教育处干部科
邮编:315012
特此通知。
宁波海关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