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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2012年公务员面试公告

http://www.chinagwy.org       2012-01-31 12:46      来源: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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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有关规定,现将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2012年度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面试和体检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试入围人员名单

 

  点击打开: 面试名单

 

  二、面试和体检安排

 

  (一)面试确认

 

  请准备参加面试的考生于2012年2月5日前发送电子邮件到hwrjc@hrc.gov.cn进行确认, 邮件标题一律为“×××确认参加淮委××(职位代码后4位)职位面试。”逾期未进行邮件确认的考生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二)邮寄资格审查材料

 

  请准备参加面试的考生于2012年2月10日前(以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以下材料邮寄到我委(不接受本人递送或快递公司送达):

 

  (1)报名登记表(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贴好照片(报考时提供的照片),要求准确、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未按要求填写的,视为资料不全。

 

  (2)身份证、准考证复印件。

 

  (3)已获得的本科或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1寸近期免冠彩照2张。

 

  (5)报考职位所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外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党员证明等。

 

  (6)其他材料:

 

  考生身份为应届毕业生的,需提供《报名推荐表》 (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需学校盖章)和学生证复印件。

 

  考生身份为留学回国人员的,需提供回国证明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复印件。

 

  考生身份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请查阅“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以上材料均须用A4纸复印或打印。材料邮寄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055号,淮委人事处干部科,邮编233001。请在信封上注明“淮委2012年公务员面试有关材料”。对于及时寄达且材料符合要求的考生,我们将不另行回复和退还。

 

  (三)报到和资格复审

 

  时间:2012年2月21日8:00-17:00

 

  地点: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人事处干部科(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055号淮河防汛调度设施大楼1206室)。

 

  乘车路线:蚌埠火车站出口附近乘坐207路公交车至淮委西门站下车或乘出租车到东海大道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即可。

 

  资格复审所需材料:报到时,请考生携带资格审查要求提供材料的原件进行现场复核。考生应对报考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缺少相关材料者,原则上不得参加面试。凡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者有关材料的主要信息不实或弄虚作假而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面试资格。

 

  (四)面试

 

  时间:2012年2月22、23日两天,上午 9:00开始(考生入闱封闭时间为8:30,8:50以后考生不得入场);下午13:30开始(考生入闱封闭时间为13:00,13:20以后考生不得入场)。

 

  地点: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防汛调度设施大楼,具体地点待考生报到后另行通知。

 

  (五)体检

 

  时间:2012年2月24日上午7:30,具体安排届时通知,费用由我委统一支付。

 

  (六)体检和考察人选的产生

 

  实际参加面试人数达到录用计划3倍(含3倍)的,将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从高到低确定体检和考察的人选。低于3倍的,考生的面试成绩须达到当天本面试考官组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体检人数与招录职位计划录用人数比例为2:1。考察人数与招录职位计划录用人数比例为1:1。

 

  三、有关要求

 

  (一)请参加面试人员合理安排行程,带齐相关证件,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按时参加面试。

 

  (二)如考生自愿放弃面试资格,请于2012年2月10日前通知我委,需书面提交放弃声明(注明姓名、准考证号、报考职位并由本人签字声明放弃,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凡考生放弃面试又未按要求提交声明的,我委将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后果由考生自负。

 

  (三)考生自行负责食宿安排。

 

  联系人:张俊芳  贾珍

 

  联系电话:0552-3093668,3093665

 

  传真:0552-3093672

 

  特此公告。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人事处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