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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资讯

山西省地震局2012年公务员录用面试公告

http://www.chinagwy.org       2012-02-12 16:52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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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将山西省地震局2012年公务员录用面试和体检的时间安排等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面试原则

面试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面试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面试方式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

面试人员

职位名称

职位代码

姓名

准考证号

面试(含调剂)人员最低分数线

面试时间

震害防御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主任科员及以下

0903304002

 

304114052315

105.80

223上午900开始

田金辰

304114061408

应急救援处应急管理主任科员及以下

0903304003

常纪刚

304139360203

101.70

卢腾飞

304142055610

曾渝平

304151015020

纪检监察审计处监察审计主任科员以及下

0903304004

刘国栋

304114022001

101.40

223下午130开始

 

614114030202

调剂104.20

王丽晶

614114040821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行政内务管理主任科员及以下

0903304005

 

304132043103

113.00

张 鹏

304151013802

李流涛

304154010512

 

四、面试

(一)面试电话确认时间

参加面试的考生请务必于20122151600前电话确认本人是否参加面试,逾期不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面试,我局将因考生放弃面试资格进行递补。

面试确认电话:0351-5610612

(二)面试资格复审时间及所需材料

1、参加面试的考生请于20122229:0016:00在山西省地震局办公楼311房间进行资格复审,逾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2、资格复审需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工作证

2)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在面试前提供确有困难的,也可于考察前提供。

3)报名登记表

4)公共科目考试准考证

5)学历、学位证书

6)近期正面免冠1寸彩色照片4张(背面用铅笔写上姓名)。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并复印一份留存。缺少上述证件者,原则上不得参加面试。

面试考生所提供的证件、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对于提供虚假证件及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录用资格,并报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三)面试时间、地点

1、面试时间:2012223,分为上、下午两场。上午参加面试的考生830前进入候考室,参加面试顺序抽签,900开始面试。下午参加面试的考生100进入候考室,参加面试顺序抽签,130开始面试。迟到或缺席的将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面试工作的有关规定,取消面试资格,并不再安排补考。考生必须遵守面试考场规则,进入候考室,应主动将通讯工具交由工作人员保管。遵守保密要求,面试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严禁泄露试题信息。有作弊行为的,取消面试资格。

2、地点:山西省太原市旧晋祠路二段69号,山西省地震局办公楼311房间。乘车路线:太原火车站乘坐618308路公交车到山西省警官高等专科学院下车,位于山西省警官高等专科学院西侧。

五、体检和考察

(一)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综合成绩实行百分制,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如果出现并列情况,面试成绩高者优先。

(二)体检和考察人选产生的原则和办法

1、录用计划数与参加面试人数比例达到13的,面试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录用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合格即列为考察对象。

2、录用计划数与参加面试人数比例低于13,考生的面试成绩达到当天当场面试考官组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的,方可进行体检和考察。根据录用职位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按录用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合格即列为考察对象。

(三)体检要求

体检在面试后第二天进行。体检当天必须空腹,带身份证、公共科目考试准考证。

体检安排在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省定点医院。体检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转发做好2012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震人函〔201214号)要求进行。

六、其他事项

(一)面试考生请保持所留通讯方式畅通。如有变化,请及时靠知山西省地震局人事教育处。联系电话:0351-5610612

(二)面试、体检期间考生食宿费、路费、体检费自理。

 

 

 

一二年二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