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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公务员申请辞职要报告“从业去向”

http://www.chinagwy.org       2017-05-31 09:18      来源: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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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报告“从业去向”,公务员辞职要多思量


  近日,中组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明确公务员辞职后不得受聘原管辖范围内企业,申请辞职时要如实报告从业去向,健全公务员辞职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等等,可以说,新规为公务员的辞职行为也套上“紧箍咒”。(5月27日中国新闻网)


  一日入仕,终身为官,是我国现有干部体制的特色之一。通常情况下,担任了公务员等于就捧到了“金饭碗”。然而,随着反腐的不断深入,一些官员认为官越来越难当,不仅越来越没油水可捞,而且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因而出现了一边是考公热度不减,一边是公务员辞职不鲜见的情况。甚至一些人把担任公务员当成获取人脉和资源的跳板。从近几年的一些贪腐案例来看,一些公职人员辞职后,或在原管辖范围、主管领域内的企业“二次就业”,利用之前权力的影响力搞利益输送。这一方面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也是变相腐败。


  实际上,很多公务员之所以在辞职后能找到一份比公务员还要好的工作,不一定他们的能力有多强,关键是他们手上有资源。那些企业录用辞职公务员,说到底就是觉得那些辞职公务员有利用价值,说到底是利益交换。试想,如果官员在职时能坚持原则,没有给管辖内的企业半点好处,企业对他们肯定恨得咬牙切齿,看到他们辞职骂他们还来不及呢?怎么可能会拿高薪聘用他们呢?因此,那些公务员辞职后被自己原先业务范围内的企业高薪聘用,说明这些官员在任时给了企业不少的关照,这些企业为了报答他们,或许是想利用这些官员尚存的人脉和资源,继续获取好处。


  现在,中组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意见》提出,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非领导班子成员或县处级以下公务员离职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这就为公务员辞职套上了“紧箍咒”。因为这些期限一过,很多岗位的人员已更换了,那些辞职官员原有的人脉已没有了太大的利用价值。所以,这个《意见》可以使公务员辞职变得更加慎重,在职时也不敢为企业输送利益了。


  当然,光给那些辞职公务员设置到管辖企业内“二次就业”的期限还不够,更要对那些辞职公务员进行“辞职审计”和审查,既要看他们辞职后的去向是否符合规定,又要看看他们屁股上是否干净?只有通过严格的审查,确定他们在职时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渎职行为,辞职的去向又符合规定,方能批准他们辞职。既要谨防那些“屁股不干净”的官员利用辞职等方式,拍屁股走人,更要防止一些公务员在职时利用职权为一些企业谋利,见苗头不对,便一辞了事,到企业继续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