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0年沙湾县公开招聘水利、建设系统工作人员招聘简章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才紧缺的状况也愈加明显,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根据《沙湾县事业单位新录人员公开招聘办法(试行)》,我县拟为水利局、建设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4名专业技术人员(差额事业编制6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8名)。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选人原则。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大专及以上学历。
2、报考人员的性别、族别、年龄、学历、专业等,严格按照《2010年沙湾县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中的招聘条件确定。
下列人员不在此次公开招聘范围:
1、曾因犯罪受刑事处罚及法律规定不能招聘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其他人员。
2、近3年来,在行政单位公务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招考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员。
3、被辞退未满5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被事业单位招聘因个人原因未到岗或未办理解聘手续的人员1年内不得报考。
5、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 5%储备编制人员;特岗教师。
(二)报考条件
1、按职位表具体条件要求,(年龄计算日期以2010年8月1日为准);
2、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招聘程序 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公示、聘用。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宣传时间:2010年8月16日-22日
2、报名时间:2010年8月23日-29日
3、报名地点:沙湾县人才流动中心。
4、联系电话:6012381
5、报名者须持本人学历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2张。
6、报名现场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报名参加考试。
7、报名费和笔试费标准: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字〔2000〕25号文件规定,报名费每人15元,考试费每人每门40元。
8、准考证领取时间:2010年8月30日-31日。
(二)笔试
采用汉语出题,进行闭卷考试,要求用汉语答题。
1、笔试时间2010年9月1日,具体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考生须持准考证及身份证入场参加笔试。
2、笔试科目:《申论》,《专业基础知识》。
(三)面试
面试时间2010年9月8日,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情况由公开招聘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在公布笔试成绩时一并公布。笔试成绩不合格或有一科缺考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由高分到低分根据招聘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入闱人数。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闱 人员。面试须用汉语回答问题
(四)体检
按照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五)政审
对通过笔试、面试、体检的考生按规定进行政审,政审时间另行通知。因政审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时在同一报考岗位进入面试人员中进行补录。
(六)公示
招聘领导小组在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结果全部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人才市场公示,公示期7天。
(七)聘用
对笔试、体检、面试、政审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公示后无异议的,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四、监督及其它要求 沙湾县纪检、监察机关对招聘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凡参与招聘工作的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执行,与报考人员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公务回避。对违反规定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录用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监督电话:沙湾县纪检委:0993—6021792
沙湾县人事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来源: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