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
2024年辽宁本溪市南芬区事业单位招聘24人公告
http://www.chinagwy.org 2024-07-24 11:27 来源:南芬区人民政府
2024年本溪市南芬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和《关于明确县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本人社发〔2016〕69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持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经南芬区委、区政府同意,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4名全额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的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服从组织安排;
4、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8年7月24日以后出生);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年龄可以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3年7月24日以后出生) ;
6、对于2024年应届生须在2024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具有海外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其海外学历需在2024年7月31日前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认证书;
7、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国家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市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入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及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
(3)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岗位,以及不得报考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二、招聘方式和工作步骤
招聘采取考试考核方式。
1、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人员岗位信息,在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http://www.nanfen.gov.cn/)统一发布公告。
2、报名
(1)报名时间:2024年8月1日至8月7日,工作日上午9时—11时、下午13时—16时。
报名地点:本溪市南芬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
(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本次公开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不能到现场报名的,可以委托报名,但必须为本人签字。符合招聘基本条件和岗位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填写《南芬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进行现场报名。每名考生只能报名一个岗位。招聘岗位有效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达不到2:1时,将取消或削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报考已取消岗位的考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报考其他符合招聘条件未被取消的岗位。未按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3)报名材料:
①《南芬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一式两份,贴好照片(需3张二寸照片,其中1张贴准考证);
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各阶段学历证书(一并提供“学信网”上查询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硕士研究生需提供本科院校毕业证等相关证件及教育部相关网上查询页,2024年7月31日前毕业尚未取得毕业证的考生,须学校开具的在校生证明),需提供复印件、委托书一份;
(4) 资格审查:
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资格条件,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审查报名者提供的身份证、学历证书以及招聘信息所涉及的资历和其他要求的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考生考试和应聘资格。
(5) 考务费: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复函》(辽发改收费函〔2020〕12号)文件规定,考务费每人50元。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减免其考试考务费用。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复印件),到报名现场办理报名和减免费用手续。
3、领取准考证:
准考证领取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考生及时关注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4、考试考核
(1)笔试
①笔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两科,满分分别为100分,两科按照5:5的比例计入笔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笔试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②笔试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证件及材料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开考后迟到30分钟者,禁止进入考点。
③笔试时间视情况确定,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为准。笔试的时间、地点和笔试成绩将通过南芬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公布。
笔试结束后,对成绩进行汇总分析,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2)资格复审
笔试成绩公布后,将对进入面试范围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审查时间和相关事宜将在南芬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公布。未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者,视为自动放弃。
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
①面试人选的确定:在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以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因本人自愿放弃或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成绩的排序依次递补1次。
②公布面试人员名单及面试时间:资格复审结束后,在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公布面试人员名单及面试具体要求。
③面试为结构化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面试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线。
5、体检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选。总成绩并列者,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如面试成绩也并列,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因体检不合格或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的排序依次递补1次。
体检人员名单及体检时间、地点将在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公布。
6、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人员。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出现岗位空缺的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的排序依次递补1次。
7、公示与聘用
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人员信息统一在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招考职位、总成绩、排名等,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收社会监督。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生,办理事业单位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公示后出现的岗位空缺不再递补。
经确定正式聘用的考生须在聘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聘用所需材料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为确保队伍稳定,凡经此次公开招聘进入南芬区的人员需与南芬区签订3年服务期合同,服务期内不可向区外流动,不得报考其他事业单位,报考公务员岗位必须经单位和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并确定相应的岗位职务(职称);考核不合格的,启动清退程序解除聘用,予以辞退。应届生因个人原因在2024年7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证的取消聘用资格。
三、纪律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和工作人员,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1.考生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并及时关注相关网站的公告信息,因考生个人原因未能参加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办理有关手续等招聘环节的,视为放弃应聘资格。因考生个人原因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2.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在笔试阅卷过程中,要对考生异常试卷进行甄别。凡被认定为抄袭、协助抄袭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次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相关培训班、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招聘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4.请考生认真阅读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招聘公告、招考职位信息表等,诚信报考。
本公告由本溪市南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本溪市南芬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咨询电话:024-43839469、024-43839417
监督电话:024-43839316、024-43839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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